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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合同(2007年最新示范文本) 当事人基本信息: 卖方(下称甲方): 姓名: 国籍/地区: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邮政编码: 地址: 所占份额: 居间方(中介方):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地址: : 居间备案证号: 联系(人)电话: 传真: 合同法》,《中华人民
第一部分 部分 产权现状并确认该物业是以现状出售,该物业产权现状为以下第()种: 1、已办理商品房房地产证,没有设定抵押,卖方对该物业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 2、处于抵押状态,为 。抵押权人同意卖方出售该房地产。见附件。 3、处于抵押状态,买方同意于签署合同之日 天内还清,办妥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双方同意并将房地产证原件托管于居间方或者居间方指定担保公司作为办理过户手续之用。(若买方需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赎楼,则卖方须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天内出具全权公证委托书给担保公司和居间方指定人员,同时卖方须协助买方办理赎楼手续。) 第三条、(房地产租约现状) 双方均清楚本房地产之上所附租赁债务现状并同意以下第 种处理办法。 1、该物业没有租约。 2、该物业之上存有租约,其租期到 年 月 日止。租金为 元/月,押金为元。承租人已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卖方须于合同签订日将承租人的放弃的书面文件原件交予买方。双方同意由卖方在实际交付房地产时处理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事宜。 3、该物业之上存有租约,其租期到 年 月 日止。租金为 元/月,押金为 元。承租人已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卖方须于合同签订日将承租人的放弃优先权的书面文件原件交予买方。双方同意由买方处理与承租人的有关剩余租期事宜。卖方所收取的押金转交予买方。剩余租期的租金由买方收取。 第四条(附着于物业之上的户口) 本物业之上所附着的户口(无论是出售人自已的还是别人的),出售人于收到房地产成交全部价款之日起 日内迁出,否则,买方有权要求其迁出。同时卖方可按本合同房地产总价款的百分之 向买方承担。 第五条(物业转让价格) 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地产出售给乙方,转让价为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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