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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合同(2007年最新示范文本) 当事人基本信息: 卖方(下称甲方): 姓名: 国籍/地区: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邮政编码: 地址: 所占份额: 居间方(中介方):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地址: : 居间备案证号: 联系(人)电话: 传真: 合同法》,《中华人民
1、逾期在90日内(含90日),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每逾期一日,应向买方支付相当于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的,买方有权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当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卖方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百分之十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买方因本次交易所发生的佣金、赎楼费、税费等等一切相关费用; 3、逾期超过90日,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但自约定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以本房地产总价款为基数以日万分之四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二、双方约定的其方式 第十二条、物业附随债务的处理 卖方在交房前,应将附随于该物业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垃圾清运费、煤气费、电话费等费用结清,结清单据须交买方确认,否则,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上述欠费。 第十三条(产权转移登记) 甲、乙双方自所签房地产现售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共同到部门申请,预告登记后 日内双方应携带房地产证书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在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均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交纳。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办理《房地产证》的有关税费,按双方所约定处理。未有约定的,按国家、省、市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部分 居间服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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