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委员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程序 第五章 维权程序 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七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是 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并应于每年 月 日之前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时; (3)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4)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5)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6)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公告形式。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也可以采用包括书面或公告形式在内的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 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住宅类房屋业主为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任何一共有人均可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决权,其他共有人在该共有人行使投票表决权后,不再享有表决权。商业性房屋业主为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需全体共有人共同书面指定或委托一人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业主(包括业主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房屋套数行使表决权,每一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如业主房屋超过 平方米的,(此数额为所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平均数)每超过前述1倍的业主多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拥有表决权的票数依此类推。同一业主(包括同一房屋的多个房屋共有人作为业主的)拥有多票投票表决权的,不得分开行使。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业主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鉴于业主大会章程初始制定时,小区入住率低,可经达代表1/2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即可)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2)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3)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 (4)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 (5)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本章程; (2)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 (6)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时; (7)需要提起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委员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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