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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章程(5)

时间:2012-03-07 13:08来源: 作者: 点击:
业主大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委员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程序 第五章 维权程序 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七章 通知
业主大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委员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程序 第五章 维权程序 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七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六十一条 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数额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拟订,经业主大会批准后向业主收取。如依本章程第五十八条(一)--(三)项取得的经费能够保证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六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部分由业主在物业管理费用之外另行缴纳,经业主大会授权也可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一并收取,然后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应向业主明示该项费用的用途及性质。

  第七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所涉及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投递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十四条 发出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六十五条 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通知,以投递方式和公告方式进行。

  第六十六条 召开业主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方式进行。

  第六十七条 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进行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投递方式送出的,送至被通知人信箱时视为送达日期,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个别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六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在小区公告栏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修改的。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拟订,并经出席  小区第  次业主大会的业主及业主授权的代表达  的投票表决权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一经通过即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发生效力,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0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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