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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章程(4)

时间:2012-03-07 13:08来源: 作者: 点击:
业主大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委员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程序 第五章 维权程序 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七章 通知
业主大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委员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程序 第五章 维权程序 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七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三)负责向业主公告有关物业管理的各项信息,负责接待查阅上述信息的业主。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指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方式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有1/3委员书面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七条 由业主委员会秘书做好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并由与会全体委员签字后存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可以请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程序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以招标形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十一条 业主大会应当在确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因素(包括物业管理内容、范围、收费及服务要求,对投标单位要求等)及评比标准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律师、物业顾问等专家组成招标委员会进行具体的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事务。

  第五十二条 招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十三条 如招标委员会发出招标邀请书后,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足三家的,招标委员会可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但应当将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足三家这一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告说明。

  第五十四条 招标委员会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应至少与三家物业管理公司发出要约邀请,根据经谈判后物业管理公司发出的要约并结合业主大会确定的评比标准确定其中最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章 维权程序

  第五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有关方面协商。如协商不成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经业主大会通过代表业主以业主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一)建设单位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的;

  (四)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

  (五)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六)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将物业管理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七)个别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

  (八)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九)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需要业主委员会依法维权的。

  第五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处理前条纠纷,费用在业主委员会经费中支出。

  第五十七条 如发生本章程第五十五条所列情况时,业主委员会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请求其依法维护业主权益。业主委员会在收到通知时起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如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业主维权通知30日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业主有权自行采取维权措施。业主的维权措施合法且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支持的,业主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在其经费中负担。

  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五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经费由下列几部分组成:

  (一)小区顶楼和外墙的广告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中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部分;

  (二)小区全体共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

  (三)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非法收益中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后的剩余部分;

  (四)业主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五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二)有关人员的津贴;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四)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五)聘请会计师、律师、物业管理顾问及专职秘书支出的费用;

  (六)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六十条 业主委员会经费单笔支出在 元以下的,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依据本章程规定使用,并由业主委员会秘书签字备案。单笔支出在  元以上的,或某一单个项目需累计支出  元以上的,由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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