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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

时间:2012-03-07 13:08来源: 作者: 点击: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修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修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三)通过业主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向表决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

  (四)传真。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______________。视为同意或者反对的,不适用于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情形。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实到业主以及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计算。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______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20%以上业主提议;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_________%的;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根据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发起人;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随附提议人房地和身份证复印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提议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天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讨论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

  属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在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缺额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辞职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筹备组成员,由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属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属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属第一款第五项情形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在投票日期 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十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五条 (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_______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_______%。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________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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