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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修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业委会委员条件) 业委会委员由 周岁以下、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 (一)违反《物业使用规约》有关房屋租赁使用规定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四)拒交物业服务费的; (五)拒交维修资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_______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_______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_______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_______月召开一次例会,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四)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三)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五)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七)严重违反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或者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属于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委员资格自然终止,业主委员会将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属于第(五)、(六)、(七)项情形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属于第(四)项情形,非全体委员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应将委员辞职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时补选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辞职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由于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属于第(八)项情形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履行职责和资格终止的处理)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因拒不履行决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业主小组议事程序) 物业管理区域内以_________(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________(幢/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2)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3)决定本小组范围内涉及的共有部分、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按照业主大会表决规则进行表决,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业主小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业主应当及时履行。 第二十四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告) 下列事项应当在______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委员会决定; (二)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 (五)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七条 (资料和财物移交)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的,在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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