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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业主大会议事规则(4)

时间:2012-03-07 13:08来源: 作者: 点击: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修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修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造成损害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业务培训)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________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________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________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___________,费用___________;

  (2)___________,费用___________;

  (3)___________,费用___________。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_______种筹集方式:

  (一)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_______%合计_______元;

  (二)每户业主每月交纳_______元;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费收支帐目由___________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______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

  第三十条 (改选原则)

  各业主同意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有序开展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工作。

  第三十一条 (起动换届程序)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二条 (成立换届改选小组)

  各业主同意由居民委员会牵头,通过组织召开居民座谈会、楼组长会议等方式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以下简称“换届改选小组”)。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员条件同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换届改选小组通过召开业主代表、部分业主会议,直接听取业主意见,或者采用业主推荐等方式产生,并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告。

  第三十四条 (换届改选小组不履行职责的处理)

  换届改选小组不依法履行组建业主大会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换届改选小组逾期仍未履行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相关部门组织业主重新组建换届改选小组。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不能及时换届选举的处理)

  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换届选举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六条 (矛盾调处)

  在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时,各业主同意提交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经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物业管理区域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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