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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诉海口市东海房屋开发公司委托开发土地(5)

时间:2012-03-09 15:52来源: 作者: 点击:
一、维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中法经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2项; 二、变更该判决主文第1项为: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海口市东海房屋开发公司向海口市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偿付垫付款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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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中法经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2项; 二、变更该判决主文第1项为: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海口市东海房屋开发公司向海口市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偿付垫付款1,37


  一、维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中法经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2项;
  二、变更该判决主文第1项为: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海口市东海房屋开发公司向海口市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偿付垫付款1,374,336.00元;管理费467,002.00元,两项共计1,841,338.00元及利息(利息自1996年11月10日至本院限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取,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中100万元自1995年1月23日起计息)。
  案件受理费一审42955元,开发区公司承担59.88%,即25,721.5元,东海公司承担40.12%,即17,23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955元仍按上述比例承担。鉴定费2万元双方各承担1万元。双方预交的费用法院不再清退,由当事人之间相互冲抵。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范道仁
审 判 员  崔 兰
代理审判员  曾瑞珍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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