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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江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中国银行扬中支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4)

时间:2012-03-09 15:52来源: 作者: 点击:
关于扬中支行的原审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江城公司支付13.5万元征地补偿款,2.请求判令江城公司赔偿其因红线移动和修改图纸造成的损失28.03万元,以上请求1涉及其他诉讼主体:地产公司和建设村,应当
关于扬中支行的原审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江城公司支付13.5万元征地补偿款,2.请求判令江城公司赔偿其因红线移动和修改图纸造成的损失28.03万元,以上请求1涉及其他诉讼主体:地产公司和建设村,应当

关于扬中支行的原审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江城公司支付13.5万元征地补偿款,2.请求判令江城公司赔偿其因红线移动和修改图纸造成的损失28.03万元,以上请求1涉及其他诉讼主体:地产公司和建设村,应当另案起诉;请求2系因政府的行政行为所致,应当提起行政诉讼,故扬中支行的反诉均不符合反诉条件,原审法院认为反诉原告的反诉成立且并案审理,系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应当撤销。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镇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扬中支行给付江城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费24.44万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8.9255万元(从1997年6月2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1999年12月21日止)。

二、撤销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镇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62元由扬中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顾宁瑜
代理审判员 吴立香
代理审判员 沈明磊
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管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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