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欲造完美MBO 4 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首次明确提出四类企业国有产权不得向管理层转让,首次为中小型国有企业MBO制定了明确规定。这个规定的出台能解决争论已久的产权问题吗?产权不向管
金碚:《暂行规定》限制了国有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态度是既没有不让你做,也没有放开让你做,现在来看也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这么多国有企业,在哪个层面上进行控制比较合适?国有企业不提私有化的概念,但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是需要实行非国有化的,这就需要讲清楚怎么卖,卖给经营者是怎么卖;卖给老百姓怎么卖;卖给外资又怎么卖?这些都得有规则,也就是要进行规范操作。 MBO并不是非国有化的唯一方式,而且大型企业的管理层进行产权收购也还要看是否具备条件,管理者用什么钱买。国外的MBO是由一个基金、一个金融机构给管理者贷款来买,我们则要看这个金融机构是谁,贷这么大笔款管理者应拿什么抵押,如果不拿东西抵押,就要靠个人信誉,而管理者是否有这样的个人信誉? 剧锦文:防和放这两个方面都有。从防的角度说,通过制定规则推动MBO规范化的运作,过程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发生。从放来看,这也是对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长期推行下去的一个保障。所以这两点都应该是规定所关注的。《暂行规定》只是抑制了非规范化的MBO的进行,而不是抑制规范化的、正式的MBO 的进行。 大型企业不做MBO,因为大型企业的资产是极为巨大的,谁能够通过MBO进行收购呢,就算贷款、抵押甚至拿出所有的积蓄,能够买下的也只不过是九牛之一毛,也就是说对于大型国企来说,就算让搞MBO也搞不了。禁止大型国企的MBO主要是针对一些大型的上市公司,这种大型上市公司有40%左右的公众流通股,60%左右是国家股,而国家股往往又不是由一家企业所有,经常分散为几个国企持有,真正属于本企业的股份也许并不多,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进行MBO。但就算是这种大型上市公司,比如宝钢,你想买到它自有股份的百分之五十都是不可能的,因为资产太巨大了。
MBO原罪 默认还是追究 主持人:已经获得企业控股权或成为企业股东的经营者,他们的权益将如何保障?已经有MBO意图或已经在进行MBO的大型国有企业经营者,他们怎么办?这个《暂行规定》对他们和其他大型国企经营者来说意味着什么? 剧锦文:那就看追究不追究所谓“第一桶金”的“原罪”问题了。但是当时国企改革都在探索,中央也鼓励国企改革,通过产权改革的思路,在理论上当时也只是一个设想,产权多元化就是通过股份制改革来实现,股份制的改革包括MBO、职工持股、上市的方式,这些方式当时都是允许探索的,而要搞股份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是不允许的,现在也必须经过政府批准。这就要求必须在企业内部解决,也能够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所以当时的一些资产流失应被看作国企改革的一种成本,相当于交了学费。实际上经营者也好,职工也好都是追求个人收益最大化的,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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