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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欲造“完美”MBO(6)

时间:2012-03-13 10:47来源: 作者: 点击:
国资委欲造完美MBO 4 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首次明确提出四类企业国有产权不得向管理层转让,首次为中小型国有企业MBO制定了明确规定。这
国资委欲造完美MBO 4 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首次明确提出四类企业国有产权不得向管理层转让,首次为中小型国有企业MBO制定了明确规定。这个规定的出台能解决争论已久的产权问题吗?产权不向管


    这还有一个历史原因,国资委在去年才正式成立,还不是太成熟,所以在管理上肯定会有一些力不从心的地方,但如果真的要去做的话,肯定会比以前要好很多。关键是看监管部门能否鉴别出曲线MBO的办法,如果老百姓都能看清楚,监管部门肯定也能看清楚,工商局和税收部门也很容易查得清楚,只是看是不是真正愿意去做。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关键在于出资人就是监管人,就是国资委,那怎样按照出资人的要求,或者MBO的要求来监管下面的企业?因为你是老板,如果管不好就是你的责任。最关键还是执行规则的人的工作状态如何,如果只是出台了文件而下面还是我行我素没人管,那这个规则也起不到任何作用。
    对于正规的MBO的推行,难点不在于融资问题,如果通过正规的银行融资,难度可能会很大,但是现在的民间资本已经形成一股庞大的力量存在,如果企业管理者结合民间资本来进行MBO,可以说困难并不是很大。难点在于外部的参与程度不够,管理者进入产权交易所竞价,而外部人士对企业的内部信息其实并不了解,甚至可以说外部人永远不了解企业的内部信息,也就是说企业管理者还是有很大的优势进行MBO的,我们现在还缺乏一个成熟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而在西方这种制度已经很完善了。可以说,在现阶段要进行一个非常规范化的MBO行为,还是理想化的,这与我国现在没有建立起相关的完善的监管体制和法律体制有很大关系。
    (注:文中李荣融观点来自其关于《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MBO历程

    2002年12月1日,《上市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分别以第10号、11号主席令的形式发布施行。这是国家第一次公开认可MBO的合法性并对上市公司MBO的方法、信息披露以及监管都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措施。 
    2003年4月初财政部在给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提到:“相关总规未完善之前,暂停受理和审批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后再作决定……” 
    2003年5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条例》为基础,国资委出台了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产权转让、业绩考核等32个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003年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对管理层收购(MBO)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严禁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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