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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解释:【非婚生子女】(3)

时间:2012-02-23 17:13来源: 作者: 点击: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解释:【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 妻子与婚外异性生育子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解释:【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

  妻子与婚外异性生育子女,如丈夫知晓并同意一起抚养该子女的,丈夫与该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继父与继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如丈夫不知晓,因而一起抚养该子女(欺诈性抚养,下文详述),在确认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后,一般认为该非婚生子女对其名义上的父亲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但丈夫可通过向妻子主张返还抚养费或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方式获得赔偿。

  二、条文所调整的纠纷范围

  当今社会,由于人们婚姻观、家庭观的巨大变化以及性观念的开放,未婚先育、婚外生育等现象已不鲜见,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日趋增多。从审判实践看,纠纷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否认婚生子女之诉,司法实践中的案由为生身父母确认纠纷。有些否认婚生子女的争议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案由为离婚纠纷。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但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是认可并适用婚生子女推定制度的。也就是说,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所生子女,或者是出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子女,首先推定为婚生子女。即便是妻子被强奸后生育的子女,在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子女不是妻子与丈夫受胎所生之前,仍推定该子女为夫妻间的婚生子女。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主要是对出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子女,提出证据证明该子女并非妻子与丈夫受胎所生,从而否认对该子女是婚生子女的推定。

  2.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之诉,司法实践中的案由为生身父母确认纠纷。所谓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主要是生父)之间的关系,使非婚生子女实现法律赋予的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生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的关系因分娩而产生,一般是不需要认领的,但在弃婴等少数情况下,存在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关系的认领。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广义上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与生母结婚(狭义上称为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生父母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称自愿认领),强制认领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都属于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通过诉讼手段实现的认领,包括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一般是由审理案件的法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通过确定亲生血缘关系来解决;通过公证手段实现的认领,只限于自愿认领。

  3.确认非婚生子女认领无效之诉,司法实践中的案由为生身父母确认纠纷。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对非婚生子女与生父、生母具有血缘关系的一种确认,当有新的证据证明这种确认是错误的时候,应通过一定程序予以纠正。因确认非婚生子女认领无效,既涉及家庭关系的稳定,又涉及到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处理此类问题应十分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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