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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解释:【非婚生子女】(7)

时间:2012-02-23 17:13来源: 作者: 点击: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解释:【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 5.认领非婚生子女的法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解释:【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

  5.认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不少观点认为,认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意义在于实现非婚生子女的婚生化,从而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比如,在谈到非婚生子女准正时,认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与生母结婚,使得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在谈到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时,认为生父母通过法定程序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从而使非婚生子女实现婚生化。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这是法定的,无条件的,是不需要婚生化即享有的权利。实际上,无论是生父母以结婚形式认领非婚生子女,还是以诉讼方式自愿或强制认领非婚生子女,并不能改变非婚生子女“非婚生”的客观事实。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最重要的,一是能否同等地享有权利,二是能否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不被歧视。既然法律已经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转化为婚生子女是没有意义的。如果非要转化为婚生子女后才能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反而有歧视非婚生子女的嫌疑。在我国《婚姻法》已经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的情况下,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其法律意义就不再是使其婚生化,而是在于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使法律已经赋予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得以实现。

  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在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之诉中,法院判决的主文通常表述为:某甲是某乙的生物学父亲,或表述为:某甲与某乙有亲子关系,而不表述成:某乙视为某甲的婚生子女。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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