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解释:【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
4.欺诈性抚养纠纷,司法实践中的案由多为其他财产所有权纠纷。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妻子对丈夫隐瞒所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的事实,使丈夫在被蒙骗中将妻子与他人所生子女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丈夫一旦知道欺诈性抚养的真相,通常会引发有关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等纠纷,统称为欺诈性抚养纠纷。司法实践中,有些欺诈性抚养纠纷是与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一并提起的,案由为生身父母确认纠纷。有些是在否认婚生子女之诉判决生效后,重新提起了欺诈性抚养纠纷,案由为其他财产所有权纠纷。 5.非婚生子女的继承纠纷,司法实践中的案由为继承纠纷或析产纠纷。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在一些继承纠纷或析产纠纷中,经过认领的非婚生子女会与婚生子女一样作为当事人参加到诉讼中,并享有同等的权利。未经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并不是不享有继承权,只是在特定的继承纠纷中无法确定其继承人的身份,因而无法参加诉讼。 【实务难点】 1.婚生子女推定竞合应如何处理? 从保护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推定婚生子女的条件是比较宽泛的,目的在于尽量将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所生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这包括夫妻离婚或丈夫死亡后10个月内妻子所生子女。二是出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这包括妻子婚前受胎,结婚后出生的子女。这样,当夫妻离婚或丈夫死亡后,妻子很快又再婚,妻子再婚后生育子女时,距离其与前夫离婚或前夫死亡不到10个月,这时就出现了婚生子女推定竞合的情况:该子女出生在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推定为新婚姻关系双方的婚生子女;该子女同时又出生在原婚姻关系解除或终止后10个月内,又可推定为原婚姻关系双方的婚生子女。 出现婚生子女推定竞合的情况时,有人主张通过设立“确定子女生父之诉”来解决,以避免在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中,使子女成为非婚生子女。但笔者认为,当一个子女出现两个婚生推定时,只要以立法的方式确认某一推定的效力,同时否认另一推定的效力即可。笔者认为,将子女推定为新婚姻关系的婚生子女为宜。确认这一推定的效力,有利于维护现有家庭关系的稳定,也更为人们所接受。如果这种推定是错误的,可通过否认婚生子女之诉来解决,而不是每当出现婚生子女推定竞合时,都要提起“确定子女生父之诉”。 2.否认婚生子女或认领非婚生子女有何证据要求? 否认婚生子女之诉是要证明丈夫与子女没有亲子关系,而认领非婚生子女之诉是要证明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具有亲子关系。在目前科技条件下,用人体组织细胞核进行抗原试验,也称DNA亲子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可达99.9999%。在特定的人群范围内,现在的亲子鉴定结论已经还原了亲子关系的本来面目。所以说,无论否认亲子关系,还是确认亲子关系,亲子鉴定结论是最有力的证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87年6月15日就作出《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同意采用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亲子关系的有无。但该批复还指出:“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根据该批复的精神,进行亲子鉴定原则上应双方当事人同意,如仅有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是否准予作亲子鉴定,应从严掌握。严到什么程度,应以必须作亲子鉴定为限。但该批复并未指出哪些是必须作亲子鉴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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