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解释:【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
目前对有能力作亲子鉴定的机构,似乎缺少必要的规范。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既已取得了亲子鉴定结论,而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一般也是予以采纳的。如下文案例释评案例二李某某诉李某“否认婚生子女之诉”、案例三李某某诉刘某“确认非婚生子女认领无效之诉”、以及案例六田某某诉田某“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中,当事人均是先拿到亲子鉴定结论,然后再起诉到法院。 亲子鉴定结论是确认是否具有亲子关系最重要、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但亲子鉴定结论并不是确认亲子关系的唯一证据,也不是必须的证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6月15日的批复中指出: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根据这一精神,除了亲子鉴定结论外,还有哪些证据可在否认婚生子女之诉或是认领非婚生子女之诉中作为证据呢?主要是以下四种: 第一,当事人的陈述或证人证言。在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中,妻子有关子女不是其与丈夫受胎所生的陈述,生父承认子女是其亲生子女的证言;在认领非婚生子女之诉中,生父承认子女是其亲生子女的陈述,生母有关谁是子女生父的陈述,丈夫承认子女不是其亲生的陈述。 第二,妻子受胎期间,丈夫未与其同居的事实。如两地分居,丈夫服刑、住院、服兵役,丈夫不能为性行为等。 第三,被强奸、诱奸的事实,通奸、姘居、的事实,试婚的事实等。 第四,血型化验结果。血型化验结果可在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中,用以证明丈夫与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 如下文“案例释评”案例一刘某某诉康某某“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中,因康某某作为刘某的法定代理人不同意作亲子鉴定,法院并未强制进行亲子鉴定。但法院依据刘某某有关其不是刘某的生身父亲的陈述及康某某有关刘某并非其与刘某某所生的陈述,在没有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仍确认了双方达成的“刘某某与刘某不存在生身父女关系”的调解协议。 3.在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中,是否可以对婚生子女与案外人进行亲子鉴定? 否认婚生子女之诉的当事人为丈夫、妻子和子女,诉讼的目的在于确认该子女并非妻子与丈夫受胎所生,从而否认对该子女是婚生子女的推定。在诉讼中,如需要作亲子鉴定,是对丈夫与子女是否具有亲子关系进行鉴定。如鉴定结论是有亲子关系,则否认婚生子女之诉将被驳回,如鉴定结论是没有亲子关系,则会判决丈夫不是子女的生物学父亲。但在实践中,当事人要求直接对子女与案外人进行亲子鉴定,或者是对丈夫与子女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时,要求对子女与案外人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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