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解释:【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条 第三款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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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解释:【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条 第三款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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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婚姻法为2010年正式颁布的婚姻法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8月12日召开新闻发...
贵州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3-07 生效日期: 1987-03-07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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