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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解释:【非婚生子女】(8)

时间:2012-02-23 17:13来源: 作者: 点击: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解释:【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解释:【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条 第三款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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