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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人保江门分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3)

时间:2012-03-09 15:33来源: 作者: 点击: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江中法民一终字第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江门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东华二路9号。 负责人曾小波,该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江中法民一终字第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江门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东华二路9号。 负责人曾小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招,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

  家友负担108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负担1209元,管加友对崔立宾应负担的2538元负连带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对管加友应负担的1087元负连带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 成 玉

  审 判 员 陈 雪 娟

  代理审判员 张 劭 芬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 奕 伦

  陈 秀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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