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江中法民一终字第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江门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东华二路9号。 负责人曾小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招,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
家友负担108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负担1209元,管加友对崔立宾应负担的2538元负连带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对管加友应负担的1087元负连带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 成 玉 审 判 员 陈 雪 娟 代理审判员 张 劭 芬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 奕 伦 陈 秀 霞 【延伸阅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