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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升旭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欧(3)

时间:2012-03-09 15:34来源: 作者: 点击: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略)。 法定代理人黄继英,男,(略)。 法定代理人陈云英,女,(略)。 委托代理人陈显敏,广东古今来律师事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略)。 法定代理人黄继英,男,(略)。 法定代理人陈云英,女,(略)。 委托代理人陈显敏,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一初字第1846-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一初字第184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欧良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黄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57032.85元。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一初字第184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邵元深与被上诉人冯以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上诉人黄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4442.65元。

  四、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一初字第1846-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对上述判项确定被上诉人欧良石应赔偿的57032.85元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上诉人欧良石与被上诉人邵元深、冯以成之间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540元,合共708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1380元;被上诉人欧良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4000元,被上诉人邵元深、冯以成负担1700元(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均由上诉人黄某预交,各被上诉人应负担的部分径付给上诉人,法院不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健 南

  代理审判员 林 波

  代理审判员 周 芹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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