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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肖光富与被上诉人程英明、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白江车队道路(2)

时间:2012-03-09 15:34来源: 作者: 点击: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1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光富,男,(略)。 委托代理人李满棠,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英明,男,(略)。 被上诉人(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1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光富,男,(略)。 委托代理人李满棠,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英明,男,(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白江车队。住所地:广

  一审案件受理费774元、财产保全费2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4元,合计1759元,由上诉人肖光富负担346元,被上诉人程英明、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白江车队负担14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 炜 烽

  代理审判员 徐 立 伟

  代理审判员 邓 治 军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韩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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