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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2-02-28 13:34来源: 作者: 点击:
京劳社养发[2002]17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确定的企业缴
京劳社养发[2002]17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确定的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原则,为确保我市养老保险社会

京劳社养发[2002]176号

各区县劳动和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确定的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原则,为确保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离人员基本按时足额发放,缓解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压力,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本单位全部被保险人基数之和的19%调整为20%,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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