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

时间:2012-02-28 13:34来源: 作者: 点击:
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赣劳社[1995]19号 各地、市、县(区)劳动(劳动人事)局、体改委,省直各有关部门: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赣劳社[1995]19号 各地、市、县(区)劳动(劳动人事)局、体改委,省直各有关部门: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

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赣劳社[1995]19号

各地、市、县(区)劳动(劳动人事)局、体改委,省直各有关部门: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   根据人民政府赣府发[1995]50号文件发布的《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 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1、 根据《改革方案》规定,凡在我省境内的城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国家部委所属企业、驻赣部队企业、我省驻外省办事机构未在当地参加养老保险的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等,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2、 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铁道部、邮电部、水利部、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部、交通部、煤炭部、中国人民银行、民航总局、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十一个国家部委直属国有企业暂不纳入实施范围。上述系统的其他企业均应纳入实际实施范围。

  3、 国有农、林垦殖场、良种场、畜牧场、水产场等农业企业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参照《改革方案》,建立养老保险制度。

  4、 实施范围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以及离休、退休人员和已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均属实施对象。

  二、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5、 企业必须每月按本企业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3%于当月10日前向当地事业管理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为企业月平均工资总额。

  6、 在职职工每月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4至5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工资中代扣。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范围计算。

  7、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区、省辖市(以下简称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8、 私营企业及实行国有民营、公有民营的企业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所在地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和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企业和个人均以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9、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后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当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基数按参加工作次月(全月)工资收入计算。同时核增企业缴费基数。

  10、 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分配到企业工作的,从报到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基数按报到当月(全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同时核增企业缴费基数。

  11、 在企业内部实行退养的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病假的职工,企业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2、 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行政关系所在企业必须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3、 职工符合法定正常离退休条件的,从批准离退休次月起,按其上月本人月缴纳的工资核增减企业缴费基数。

  14、 职工因调离、失业、参军、入学、死亡等原因,与企业中断劳动关系时,从次月终止缴费,并按该职工缴费基数核减企业缴费基数。

  15、 基本养老保险费年度为每年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

  16、 企业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主要采取银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按月向企业收缴(免签收缴协议书),开户银行应视同在职职工工资以优先顺序扣款,企业不得拒付。

  17、 对破产、倒闭企业,在财产清算时,应优先清偿企业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拨交给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用于支付和补发破产倒闭企业中已离休、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18、 企业拍卖时,买方必须将卖方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划给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企业在租赁、承包和兼并时,承租、承包和兼并方必须承担该企业全部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责任。

  19、 对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发出书面催缴通知或公告,限其在30天内补缴。对逾期不补缴的企业和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可通过银行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缴2‰的滞纳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20、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企业减缴、免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因经济困难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书面申请,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严审查,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批准后,可以缓缴,并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必须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缓缴期内,不罚滞纳金。

  21、 职工与企业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2、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23、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财政给予支持。

  三、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

  24、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从1995年10月1日起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5、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其实际缴纳金额全额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上人账户;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8%和职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划转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