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 内劳险字[1999]8号 各盟市劳动(劳动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中央驻自治区有关企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
(一)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同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由盟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由自治区劳动厅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自治区劳动厅审批。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隶属关系经盟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 提前退休工种,须经盟市以上劳动部门认定。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盟市以上劳动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 (三)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或工龄补贴费,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档案由原企业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原企业或主管部门不复存在的,可委托各级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负责管理。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由档案管理部门填写退休表格,提供有关资料,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审核,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退休。养老金的发放形式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四)审批职工退休时,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五)为严格退休政策,根据国办发(1999)10号及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1998年1月1日以后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妥善处理: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金;1999年底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收回统筹安排,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对1997年底前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也应比照上述办法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