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是主刑中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恶劣、危害较大的犯罪。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不适用死刑,但对于能否适用无期徒刑法条并未作禁止性规定,即立法上并没有将未成年犯罪人排斥在无期徒刑的适用主体之外,但理论界对是否用无期徒刑存在较大争议,总体上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主张应当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认为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并不断呈现低龄化和上升趋势,且某些犯罪的性质和危害性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成年人犯罪,对其适用无期徒刑才足以达到预防犯罪、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最终目的;①否定说则不主张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认为如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不仅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对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冲突,且与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不符,违背人道主义精神。②笔者认为,我国刑法虽未一律禁止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但刑法应明文规定对其限制适用无期徒刑,司法应用中从罪质和罪量上予以严格把关。理由如下: 第一,无期徒刑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在适用未成年犯罪人时的局限性。众所周知,无期徒刑之所以成为仅次于死刑的第二大重刑,在于其剥夺犯罪分子终生人身自由的本质。对未成年犯罪分子施以无期徒刑,不仅带给犯罪人本人剥夺性痛苦,并且如被判处此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未获得减刑和假释的机会该状况无期限的存在,相对成年犯罪人而言,还意味着关押的时间更长,改造的难度更大,司法成本更高。再者,由于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发育不成熟,对其过度适用无期徒刑容易使他们泯灭再生的希望,丧失接受矫正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易产生自我放弃、自甘堕落的消极心理,使得刑罚的改造目的难以实现。因此,司法机关应严格限制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除非罪行极其严重,迫不得已,否则不仅实现不了刑罚的目的,反而事与愿违。 第二,未成年犯罪人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其适用无期徒刑时的限制性。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还处于青春发育期,无论生理还是心理方面都极不成熟,对社会各种现象充满好奇,意图去认识和融入复杂社会,但由于辨别是非的能力差,易受外界不良因素影响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然而同时,处于此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世界观、价值观尚未成型,意志因素的欠缺也使得其可塑性强于成年人,积极对其引导,有效予以矫治,相对成年人而言,更易实现改造罪犯、预防再犯的目的。但如果对未成年犯罪人判处无期徒刑,长期关押,难以避免在改造场所交叉感染而影响刑罚目的的实现。 第三,对未成年犯罪人限制性适应无期徒刑顺应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国际潮流。根据《北京规则》第17条第1款B项之规定,在决定对未成人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时应认真考虑其必要性,且应尽可能地把限制降低到需要的最低限度。《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则直接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以及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其自由。对于不得已而逮捕、拘留或监禁未成年人的,应严格按照 进行,并将期限尽可能缩短。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国际规范不仅主张对未成年犯罪人禁止适用死刑,对其监禁刑的适用也强调轻缓化和人性化,对于监禁刑在适用未成年犯罪人时的条件和时间进行了修改,严格了适用条件,缩短了行刑时间,强调对于“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不得适用。概言之,国际规范不主张对未成年犯罪人判处绝对的无期徒刑,对有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不绝对禁止。我国刑法规定的无期徒刑,由于存在附条件减刑、假释等方式提前释放的可能性,因而属于有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但不排除某些死不悔改的犯罪分子无提前释放的可能性。因此,为尽量减少这种可能性,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吸收国际规范的相关先进性规定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严格限制无期徒刑对未成年犯罪人的适用成为我国当前最为有效的也最为理性的选择。 然而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应该如何在严格限制无期徒刑对未成年犯罪人的适用的基础上很好地实现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呢?笔者认为应从罪质和罪量方面着手。具体而言,应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性质,判断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在结合判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的基础上,贯彻未成人犯罪刑事指导政策,严格控制无期徒刑对未成年犯的适用。无期徒刑是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刑罚目的的,其刑质是剥夺终身自由权,这必然要求我们只能对同样剥夺公民终身自由权和生命权性质的犯罪种类配置以无期徒刑这一刑种。联系我国现行刑法的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只能对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造成人员死亡的爆炸罪和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当然,罪质只是确定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的罪种范围,究竟是否适用无期徒刑不仅局限于此。在将行为的罪质确定后,应考虑综合、全面考察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犯罪人自身危险性大小。只有当未成年人实施了上述罪行且犯罪情节非常恶劣、人身危险性很大的情况下才考虑对其适用无期徒刑。简言之,所谓严格限制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就是要求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在考虑是否对未成年人实施前述罪质范围内的犯罪行为适用无期徒刑时,还应综合权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根据各种因素的交叉作用判断罪量的轻重,从而决定对未成年犯罪人是否适用无期徒刑。换言之,只有当罪质、罪量二者同时符合时,才可以考虑是否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这一刑种。 (二)完善管制刑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