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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尽管村民小组只是民间组织,不是合法的处分赃物的主体,但是它是在林业部门的委托下代管被盗伐的林木,它处分松木的行为应当视为林业部门的行为。且犯罪嫌疑人何仙林也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它有权合法处分这批盗伐松木。 因此,何仙林第二批收购的不是“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是“明知有关部门处理的盗伐、滥伐的林木”。 综上,何仙林在收购第一批林木的时候系知道吕佐福无证砍伐而收购的,涉嫌非法收购林木罪;第二次收购时收购的是“明知有关部门处理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犯罪。但因为何仙林第一次收购的松木数量不大,达不到定罪量刑的标准,故只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有关行政部门给予处罚即可。另,对这次违法处理赃物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予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重庆江津市人民检察院·黎琳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