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后,原告肖某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为了集体利益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判处罚金5000元。上诉人是村民依法选举的,而且任期未满,法院判刑罚为财产刑,人身自由不受限制,不影响履行村委会成员的职责。2006年6月23 日,被上诉人以政府公告的形式在上诉人所在村公共场合大肆张贴。该公告张贴后对上诉人履行村委会成员职务及个人生活造成了极坏影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 益。一审判决确认了上述事实,但适用法律错误。《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并没有明确授权基层政府对此类事件发布公告的权力和职责,更没有发布公告的程 序性规定。陕西省民政厅对该《办法》第34条的解释增加了一个公告程序,没有忠于法条本意是无效的,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 上诉人镇政府辩称:上诉人肖某因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据《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其村委会主任职务即自行终止。陕西省民政厅根据陕西 省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对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解释并不是增加了公告程序,而是为了更好地执行该法条而作出的解释。上诉人认为“陕西省民政厅的解释增加了一 个公告程序,没有忠于法条本意是无效的”是上诉人认识上的错误,不因答辩人的公告行为而改变。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宝鸡市中级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村委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 成员职务自行终止”。上诉人肖某在其担任村委会主任职务期间因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已做出了适当判处,该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上诉人肖某应当自行终止其村委会主任的职务。按照《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第四十四条规定:“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负责解释”的规定,陕西省民政厅对该行政法规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专门进行释义时,对该条解释为:“村委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不必再举行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可由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以便村民广为知晓。”因此,陈仓区阳平镇人民政府在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在肖某本人不愿意自行终止村委会主任职务 并移交相关手续的前提下,按照陕西省民政厅的解释规定,在肖某居住的同心村范围内部分地方张贴“公告”,告知广大村民有关事实的行为并无不妥。一审判决认 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一、镇政府发布公告的行为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 行 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中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该行为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行政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 示的目的是要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等。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至少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存在意思 表示,即行政主体将意欲实现的法律效果发表;二是要存在法律效果,即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三是法律效果的内容主要根据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 的内容确定。例如:县卫生局对事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的行为,因该行为本身不存在欲对事故责任人的权利义务发生直接影响的意思表示,仅是行政事实行为,而非 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说,县卫生局调查之后,对责任人作出了处罚决定,则该行为即是具体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单方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单方意思表 示即能成立,无须行政相对人同意,这是相对于双方行政行为而言。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县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局的该行为系双方行 政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例 如:县公安局对收受贿赂的民警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因该行为是内部管理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个别性行为,也就是行政主体对特定人 或者特定事项的一次性处理行为。 本案中,首先应当明确,镇政府依据陕西省民政厅在对《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44条的解释规 定,享有对判处刑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事实予以公告的行政职权,由此镇政府发布公告的行为无疑是一个行政行为。镇政府意欲通过发布公告的行政行 为达到使相对人肖某的村委会职务终止的现实后果,该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肖某作出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确定,属于单方行为,且是镇政府行使的对社会进行管理的 外部行政行为,也是对特定人肖某有关村委会职务终止的这一特定事项的一次性处理的行政行为,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特征和构成要件。由此可见,二审法院认 定该镇政府的公告行为系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 二、镇政府发布公告的行为是否对肖某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应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