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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行医罪的定罪和量刑有关问题(2)

时间:2012-12-19 16:4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一、关于《刑法》第336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犯罪主体)的认定问题,有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认定;有的按照是否实际具有医生的专业学识、技术和能力来认定。两种不同的观点,对

  一、关于《刑法》第336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犯罪主体)的认定问题,有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认定;有的按照是否实际具有医生的专业学识、技术和能力来认定。两种不同的观点,对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着重要影响,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一)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刑法》第336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犯罪主体),即按照上述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生从事医疗活动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凡不符合上述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均构成非法行医罪。

  1、其必须在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中,按该机构法定的科目范围行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七条规定: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2、医师必须经国家通一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也就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规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此时医生仍不具备执业资格) 其必须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依法注册取得某一专业《医师执业证书》,并且是在法定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内执业。

  《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3、若从事的特定专业医疗活动,则还必须持有特定的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像计划生育手术必须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服务上岗证》;放射治疗,则必须取得《放射治疗专业医师证书》、《放射物理师执业证书》,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取得《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证》后才能从事放射治疗工作。再有,从事临床试验工作,还必须取得国家卫生与药品部门的特别认证、批准。

  按照上述观点,行医者,若要取得合法的行使医疗活动的执业资格,必须具备以上各项条件,只有附合了以上法定的条件,才能说这个人或者医生具备了“医生执业资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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