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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行医罪的定罪和量刑有关问题(5)

时间:2012-12-19 16:4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1997《刑法》颁布时,《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尚未颁布,因此,《刑法》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当然不能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 2、对非法行医罪要

  1997《刑法》颁布时,《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尚未颁布,因此,《刑法》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当然不能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

  2、对非法行医罪要从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出发具体分析,行政法规上的“非法行医”其调整范围应当不同于我国《刑法》上的“非法行医”的范围。可以肯定地说,在我国,刑法上的“非法行医”的范围要比行政法规上的“非法行医”的范围要小得多。非法行医罪所针对的是行医人是否具有医学的专业的知识和能力,是实质上的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并非形式上的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定罪量刑涉及到对被告人最严厉的人身处罚,对非法行医是否够成刑事犯罪,要坚持社会主义的法制理念,决不能望文生义,机械硬套。

  2002年6月河北省人大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对“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的含义”的法律询问,法工委明确答复:“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单位试用一年,才能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医科大学本科毕业,分配到医院担任见习医生,在试用期内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这个答复不仅仅是针对医科大学毕业生,这个答复真正的意义在于科学地解释了非法行医罪中的“医生执业资格”的内涵和外延。这个答复说明我国刑法中的“医生执业资格”既没有界定为《医生资格证书》也没有界定为《执业医师执业证》。

  这个答复从立法高度重申了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非法行医罪有别于行政法规上的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罪并不以是否具有《医生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执业证》为条件,而是以行医人是否具有医学的专业的知识和能力为条件。

  有关《医生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执业证》的问题应当由行政法规来调整,而不是由刑法来调整。

  3、比较非法行医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情况也可以说明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绝非针对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

  两罪同为损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范畴,两罪对损害后果同为主观过失,两罪主观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在致人死亡的情况下,交通肇事罪一般为3年以下,而非法行医罪一般起点为10年。这说明非法行医罪绝非针对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而是针对更为恶劣的根本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在社会上打着治病救人的幌子,专门坑害人民生命健康的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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