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这种行为首先危害的是社会上不特定众多患者的生命健康,而不是单纯违反医疗管理秩序。因此,刑法把它归入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社会上一些没有基本医疗常识的人,打着所谓“名医”、“神医”、“专治某病”的旗号,或走街串巷,或私设诊所,利用一些地方缺医少药的实际状况或者病人急病乱投医,愚昧、贪图便宜、讳疾忌医等心理,开展所谓“诊疗活动”,大肆骗取钱财。不少病人由于受骗上当,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致使病情加重无法救治而死亡,或者留下终身残疾。有的行为人由于无医疗常识,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对于这些对医术一窍不通还到处行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由于1979年刑法没有作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在认定性质以及处罚上比较混乱:对于无医疗常识,纯粹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多以诈骗罪论处;如果由于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多按过失杀人罪、过失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这种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为适应司法实践需要,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了非法行医罪,它要管的主要不在于如何行医,而在于谁在行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