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罪规定的量刑幅度偏重,破坏了刑法刑罚的平衡。 从非法行医罪刑罚的设定来看,本罪应当是过失犯罪(针对受害人人身生命健康权),因为如果是针对人身生命健康权的故意犯罪,则最高刑期应当设定有死刑。但比较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本罪是所有刑罚设定中最高的。 纵观我国《刑法》,对于过失犯罪导致人身死亡的案件,其量刑的上限一般为:交通肇事罪,3年以下;重大责任事故罪,3年以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3年以下;危险物品肇事罪,3年以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5年以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3年以下;消防责任事故罪,3年以下;过失致人死亡罪,3年以上7年以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年以上7年以下;医疗事故罪,3年以下。但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员死亡的,量刑的起点为10年,最高至15年有期徒刑,显然破坏了刑法量刑上的和谐与平衡。 刑罚不是万能的,如果《刑法》规定的刑罚失去了公正公平性,损害的是社会大众的利益,进而会影响到社会发展的和谐与进步。刑法的保护具有普遍性,但如果立法不公,其危害也同样具有普遍性。这种普遍性可能会涉及到每一个公民。 因此,应当对《刑法》第336条作出司法解释和修改。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关于宝安区检察院办理非法行医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潘国威 《正确把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 析周某非法行医改判无罪案》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 黄太云 《论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的概念》 李继峰 《非法行医者情节严重——非法行医罪》 郑琳 田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