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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行医罪的定罪和量刑有关问题(3)

时间:2012-12-19 16:4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但上述观点难免偏颇,因为按照上述观点,医师有执业资格,没有注册执业医师执照,是违法,或有注册而没有在注册地点行医也是违法,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非法行医罪。那么,北京上海和天津等地大中城市医疗院校的高

  但上述观点难免偏颇,因为按照上述观点,医师有执业资格,没有注册执业医师执照,是违法,或有注册而没有在注册地点行医也是违法,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非法行医罪。那么,北京上海和天津等地大中城市医疗院校的高级专家,他们拥有着中国最高级最前沿的医疗技术,但是按照上述观点,他们只能在他所在的医院里面诊疗。一旦外出,出去讲学或参加诊疗和手术等,都是违法,情节严重的,就构成非法行医罪!显然该观点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上的形而上学。

  因此,不能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刑法》第336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犯罪主体)。

  (二)按照是否实际具有医生的专业学识、技术和能力认定《刑法》第336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犯罪主体)。即如果具有医生的专业学识、技术和能力,即使行为不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也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该观点主要从行为人的专业学识、技术和能力上考察是否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1、因为我国《刑法》修订于1997年,非法行医罪为当时新设立的罪名,主要针对社会上根本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在社会上打着治病救人的幌子,骗取钱财,侵害人民的生命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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