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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及其对刑法的冲击和思考

时间:2012-12-14 05:2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巨大差异,对于现行刑法典及刑事司法协助规范形成巨大冲击,同时也造成传统刑法理论与现实犯罪态势的冲突,导致立法和理论略显滞后而与时代不合拍。因此,了解计算机网络,明确计算机犯罪及其网络和计算机犯罪的密切关系,并
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巨大差异,对于现行刑法典及刑事司法协助规范形成巨大冲击,同时也造成传统刑法理论与现实犯罪态势的冲突,导致立法和理论略显滞后而与时代不合拍。因此,了解计算机网络,明确计算机犯罪及其网络和计算机犯罪的密切关系,并对国内立法、国际刑法与刑事司法协助以及刑法理论创新进行全方位的反思,对于惩罚和防范日益猖獗的计算机犯罪,是当务之急。

    当今世界,以指数方式迅速发展的计算机网络已形成了势不可挡的潮流,将我们卷入新的世纪。现在(INTERNET)已拥有两亿多的用户,而且以成倍的速度递增,这也仅仅是开始而已。今后,网络将会变得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它将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每个方面,带给我们一种全新的生存方式。 

    然而,科学技术从来就是一把双刃剑,网络也不例外。互联网在给我们带来E—MAIL、MP3、电子商务、虚拟现实、数字地球的同时,也带来了黑客(HACKER)、计算机病毒、网络色情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这一社会历史自然现象,随着网络的出现也有了新的发展。 

    我国目前计算机犯罪的总体比例与传统型犯罪相比还不算严重,但是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中国有中国的实际情况,例如计算机的总体普及率较低、司法机关技术装备的低下等都是计算机犯罪总体发案率和发现率较低的影响因素,因而可以肯定的一点是,近年来我国所实际发生的计算机犯罪数量要比已经发现的数量远远多得多,即使单纯从这一点考虑,对于我国目前计算机犯罪的状况和发展趋势也是不容乐观的。另外,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就世界其他国家的计算机犯罪发展历程来看,最初若干年大多都是在一个较少的数量范围内波动增长,然后便会迈上一个大跨度的台阶,并继而持续增长。在今后的若干年中,我国计算机无论从装机数量还是应用领域都将大幅度地增加,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计算机的整体依赖性也会大幅度地增长,在这种发展趋势下,笔者赞同以下观点:可以预料在今后5年至10年左右,计算机犯罪将会大量发生,从而成为社会危害性最大,也是最危险的一种犯罪。

    结合国外计算机犯罪的发展历程以及我国计算机犯罪现状、司法现状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现状,可以预料我国的计算机犯罪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出现一些不同于现时期的特点,并由此引起与现行法律法规、理论研究的一些冲突。具体表现为:导致某些行为无法可依,某些行为适用原来的刑法理论将不能予以合理的解释。因此,深入研究网络犯罪的特征、完善我国刑法理论,并在立法上予以突破和创新,已显得尤为重要。

    一、计算机网络及计算机犯罪

    所谓计算机网络,就是两台以上的计算机以直接或者通过电话线的方式连接起来,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的系统。但对于计算机犯罪的定义,法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美国司法部把计算机犯罪定义为:“在导致成功起诉的非法行为中计算机技术和知识起了基本作用的非法行为。”中国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司提出的定义是:“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资产为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刘广三在《计算机犯罪论》一书中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资产为对象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对于计算机的定义是比较广泛的,计算机犯罪客体范围也比较大。于志刚所著《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则指出:“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及程序)完全的犯罪行为。”这一种对于计算机犯罪的定义相对狭窄很多。必须在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构成计算机犯罪。笔者认为,对计算机犯罪的定义应该相对广泛一些,但是单纯对计算机资产进行的纯物理性破坏应该排除在计算机犯罪之外。

    二、网络的特性及其对犯罪的影响

    (一)开放性

    开放性是因特网最根本的特性,整个因特网就是建立在自由开放的基础之上的。互联网的开放性不仅仅是技术层面上的,它还有更深的底蕴。开放性意味着任何人都能够得到发表在网络上的任何事物,意味着任何个人、任何组织包括国家和政府,都不能完全控制互联网。这实质上意味着个体权利和能力的扩张及其对传统的金字塔模式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和体制的消解。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一个封闭程度不一的实体,它垄断着信息,孤立的个人在强大的垄断组织面前是弱小无依的,根本没有力量同国家对抗。而开放网络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对信息的控制,为个体对国家和社会的基于实力平等的挑战提供了可能。 

    犯罪实质上就是一种典型的个体反社会、反国家的行为,而网络的开放性一方面大大提高和扩展了犯罪人的个体力量,另一方面又削弱了国家和政府的力量,使国家和政府在获取和控制信息方面不再有任何优势可言,这就使得国家难以有效地威慑和控制犯罪,从而导致犯罪率的上升。 

    (二)不确定性

    互联网的开放性必然带来不确定性。开放的系统由于存在着太多的不可预知的因素,必然是不确定的,难以控制的。同时开放性又造就一个个能力空前强大的个体,这也是导致不确定性的一个因素。不确定性使得对网络犯罪的预防变得十分困难。

    (三)巨大的信息量

    信息就是经过加工处理的数据。开放性为个体打破组织对信息的垄断提供了可能,网上巨大的信息量为其实现提供了保证。巨大的信息量不仅为犯罪提供了条件,而且成了犯罪的对象,如信息间谍等。甚至传播信息有时也会构成犯罪。 

    (四)交互性

    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在网络上犯罪,但我们从来没有听到有人能通过电视在电视上犯罪。其原因就在于计算机和网络的交互性。电视是单向的、被动的,人们只能通过被动地看和听接受电视所传达的信息,计算机和网络则不同。交互性还意味着人们在网上的任何行为都会影响到网络,当然其影响程度有大小强弱之分,这使得网上犯罪成为可能。

    (五)超越时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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