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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消除了物理时空的限制。这也给犯罪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传统犯罪总要受到时空条件的制约,而网络则消除了这种限制,不仅使“通过A国控制健盘来改变B国计算机存贮的数据资料,并将其送到C 国,获得欺诈性的后果是可能的”, 而且使得犯罪人可以同时对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犯罪,这也给各国带来了刑事管辖权的冲突及调查取证的困难,使得很多法律的规定被架空了。 网络当然还有其他特性,但对犯罪有较大影响的主要是上述几个,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于犯罪,在使得犯罪成本急骤减少的同时,又使得犯罪的危害性大大增加,而且还削弱了国家对犯罪的预防和控制能力。 三、受网络影响的犯罪的形式 (一)受网络影响的传统犯罪 在这类犯罪中,网络只是起一个诱因的作用,往往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潜移默化或对心理状态的影响而使其实施犯罪,而且实施的仍是传统犯罪。 (二)借助于网络进行的传统犯罪 在这类犯罪中,网络起着一种次要的辅助工具的作用,只是使犯罪变得更加方便。没有网络,犯罪人通过其他途径仍然可以实施该犯罪。 (三)传统犯罪与网络结合而产生的新型犯罪 这类犯罪与第二种犯罪有类似之处,但它对网络的依赖性要高得多。没有网络,就不会有这类犯罪。网络在这类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四)纯粹由网络产生的新型犯罪 这类犯罪形式过去没有,而且从其对象、手段、特征等方面都不同于传统犯罪。随着网络的普及,各种传统犯罪将逐步向网络犯罪转化,同时新的犯罪形式也会出现,而且还会影响到其他的犯罪形式。现在,网络犯罪已涉及到盗窃、诈骗、掠夺、侵占、敲诈、放火、爆炸、间谍等绝大部分社会犯罪现象。随着技术的进步,通过网络进行凶杀、伤害等人对人的犯罪活动并非不能实现。 四、网络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的多样性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各种年龄、各种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这是由网络较差的可控性决定的 (二)犯罪主体的低龄化 据统计,网络犯罪人多数都在35岁以下,甚至有很多是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三)犯罪手段的复杂多样性和先进性 科技迅猛发展使得犯罪手段也随之水涨船高,犯罪人总是比大众能够更早、更快的掌握更先进的技术去犯罪。 (四)犯罪对象的广泛性 随着社会的网络化,从信用卡密码到军事卫星,无所不包,甚至网络本身也成为犯罪的对象。 (五)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网络的普及程度越高,网络犯罪的危害也就越大,而且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远非一般的传统犯罪所能比拟。涉及财产的网络犯罪,动辄就会造成上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损失。 (六)极高的隐蔽性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不确定性、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网络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由于网络犯罪行为的时间极短,往往在毫秒级或微秒级就可以完成一系列指令,而且犯罪是通过比特来实现的,只要足够谨慎,就可以不留下任何作案痕迹。这使得网络案件很难侦破,因而犯罪黑数极高。据公安部门估计,已发现的网络违法案件只占总数的15%。即使被发现的案件,也有很多是由于犯罪人粗心大意或故意炫耀自己而暴露的。 五、网络在犯罪中的角色 (一)诱因 网上充斥着大量不良信息,很可能诱使人们去犯罪,尤其对辨别能力差、好奇心和模仿性较强的未成年人来说更是如此。网络既可能诱发传统犯罪,更有可能诱发网络犯罪。由于网络犯罪十分容易而且隐蔽性强,成本极低而收益却很大,很多以前不敢犯罪的人也可能会忍不住去尝试网络犯罪,更有人将网络犯罪当成一种智力游戏并乐此不疲。 (二)工具 网络是进行网络犯罪必不可少的工具,各种网络犯罪都必须借助于网络才能实施。犯罪人可以通过网络方便地获取信息,进行联系。他们可以把网络作为犯罪的准备工具、通讯工具、作案工具、销赃工具、销毁、伪造证据的工具等等。 (三)助手 由于网络功能的空前强大及其在网络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在很多情况下与其说它是犯罪的工具不如说它是犯罪人的高级智能助手。网络可以为犯罪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为犯罪人出谋划策,乃至通过执行犯罪人的指令进行犯罪活动。 (四)对象 有时网络本身就是犯罪人攻击的对象。 (五)犯罪空间 网络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虚拟空间——赛博空间(Cyber Space), “这一空间是基于真实的物理架构(即各种线路及各种计算机设备所连结构成的系统)的一个数字化的空间,人们虽然不能物理地进入这一空间,但通过各种数字化的界面,可以与真实空间相似地通过网络来完成各种活动”。 六、计算机犯罪导致的刑事立法滞后 刑法作为一种规范性调整手段,其产生具有滞后性。它通常总是在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不为社会主体意志所容纳,并且其他法律已经无法调整时,作为一种带有痛苦色彩的强制性最后调整手段出现的。这一点对于计算机犯罪也是如此。通常情况下,刑法本身的发展必然落后于技术的发展,社会总是等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已经达到一定程度,其扭曲使用已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危害,提出一定的挑战并且往往是出现无法解决的问题时,才制定并借助于刑法来解决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讲,目前大多数国家防治计算机犯罪的法律都是不健全的,远远滞后于计算机犯罪的现实罪情,这不仅体现在法规本身的数量和适用范围上,在诉讼程序上也是如此:在中国,在1997年刑法通过之前,司法机关对于现实中发生的许多计算机犯罪根本无法定性,有的不得不无条件将犯罪人加以释放。现行刑法颁行之后,此种情况有所改观,但是滞后感仍然是明显的。 (一)对刑法典规范设置的冲击 根据各国计算机犯罪的犯罪现状与司法现状,结合计算机犯罪的发展趋势,可以发现中国当前的刑法典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立法设置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憾: 1、罪名的欠缺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