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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及其对刑法的冲击和思考(3)

时间:2012-12-14 05:2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对于司法实践已经出现的某些违法乃至于足以构成犯罪的计算机严重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刑法未作出特别规定,将导致无法可依。此种关于计算机犯罪的法条规定的不健全、不完善,将导致对此类行为无法惩处,以致于放纵了

    对于司法实践已经出现的某些违法乃至于足以构成犯罪的计算机严重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刑法未作出特别规定,将导致无法可依。此种关于计算机犯罪的法条规定的不健全、不完善,将导致对此类行为无法惩处,以致于放纵了犯罪人。现时期司法实践中所大量发生的,并且可以预见今后也将大量存在的此类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非法占用他人计算机存储容量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秘密地在他人所有的计算机存储介质上非法存储文件、数据和应用程序等行为,此类行为虽未给计算机所有人造成任何损失,但是却是对他人所有权的一种侵害。(2)窃用计算机时间的行为。窃用计算机时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利用他人的计算机终端进行无权操作,从而免费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设备及计算机时间;二是非法取得他人的计算机网络帐户和密码,秘密使用计算机时间而由他人代为支付上网费用。(3)帮助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利用计算机犯罪者通常都有一种显示技能的渴望,因而利用计算机传授犯罪方法尤其是传授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方法在各国都大量存在,我国也不例外。        

    对于上述几种行为的处理,有的虽然可以通过扩张解释加以处理,例如对于窃用计算机时间的行为,但是最终解决上述问题,却应当是通过立法完善而非司法变通。

    2、刑罚种类的创新

    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案例来看,计算机犯罪除了本身难以查证外,其犯罪人往往对此种方法具有迷恋性,因而仅仅是事后性的惩罚往往难以阻止其再次犯罪。因此,对于此类犯罪引入新的资格刑,或者说规定某些与使用计算机有关的保安处分,可能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这一处理方式在某些国家已有先例。笔者赞同此种方式。而对于各种利用计算机实施传统性犯罪的行为适用资格刑,也可能更为有效起到特殊预防的效果。例如美国佛罗里达州的一位地方法官不久前判处一名从事网上儿童色情作案的犯罪嫌疑犯5000美元和五年缓刑,并禁止他在缓刑期间享受任何网上服务行为。对于此案,美国假释局表示,全美国范围内还有另外两件禁止罪犯使用INTERNET的类似案件。

    3、行为人低年龄化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影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计算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使得未成年人实施此类危害行为的现象大量增加,从英国15岁的少年米尼克“侵入”美国国防部计算机系统,到美国空军网站遭到15岁少年入侵,各国所谓的“计算机神童”犯罪不断出现。对于此类造成严重损失、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冲击的犯罪,适当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也许是值得考虑的事情。因为对于此类犯罪人因年龄偏低无法惩处,在国外已成为一个刺激少年人实施同类行为的一个因素。   

    4、犯罪类型归属的调整

    随着全社会对计算机及网络使用的广泛化和依赖性的增加,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将变得的越来越大,因而也将越来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将计算机犯罪的部分罪种由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犯罪群调整至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犯罪群,或者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设立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独立罪种,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得越来越有必要。

    5、增设单位犯罪

    根据我国新刑法典第30条的规定,单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单位犯罪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但是,无论在新刑法修订之前还是在其修改颁布之后,我国刑法理论界均不乏有单位能否成为计算机犯罪的犯罪主体的理论研讨,以及单位应当可以成为计算机犯罪主体的立法建议。从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案例来看,单位在某些情况下也确实可能实施计算机犯罪,而且类型与形态都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对于单位所实施的计算机犯罪,在目前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应当直接对危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参预者以及直接主管人员等以个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种处理方式毕竟不是长久之计,因而完善刑事立法,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                 

    (二)对刑事司法协助的冲击

    到目前为止,由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使用范围和普及程度高低不同,因而导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犯罪率相差较大,尤其是在计算机使用率较低的国家中,针对本国的计算机犯罪发生率非常低,通常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他国的计算机系统实施攻击或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这一方面导致计算机犯罪的跨国司法协助制度和引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显得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也显示了一个实际难题,即一些国家将计算机犯罪明确加以规定,而另一些国家则根本不承认计算机犯罪。这显然使得引渡或者跨国的司法协助难度大大增加。

    对于犯罪人所在国不承认计算机犯罪的,显然无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因而形成实际的司法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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