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于类似许霆的案件,法官都可根据法律精神提供相应的救济。在大陆法系,有期待可能性理论,如果没有期待当事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即使行为形式上违背法律,也可减轻或免除刑罚,因为这种惩罚是没有太大意义的。在英美法系,有可得宽恕的辩护理由,对于一种形式上的不法行为,如果它是多数人都可能犯下的错误,即使行为违法,也是法律可以从宽或免罚的。 人非圣贤,当一个正常人发现柜员机出现“可用1元存款取走1000元”的漏洞时,但即便多数人会选择多次取款,应当不是罪与非罪的问题,而是一个罚轻罚重的问题。许某恶意取款行为,确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但也不是不可思议的偶然性,每年,这样的案例各地时有发生,只不过未引起媒体的重视而已。 5、刑法的慊抑性 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时,而又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 所谓谦抑,是指缩减或者压缩。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换言之,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一般而言,下列情况没有设置刑事立法的必要: 第一,刑罚无效果。就是说,假如某种行为设定为犯罪行为后,仍然不能达到预防与控制该项犯罪行为的效果,则该项立法无可行性。 其二,可以他法替代。如果某项刑法规范的禁止性内容,可以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来有效控制和防范,则该项刑事立法可谓无必要性。英国哲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称“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这句话可谓刑法所以要奉行“谦抑性”原则的法哲学依据。故而,那种将群众的违法行为动辄规定为犯罪的立法不可取。 其三,无效益。指立法、司法与执法的耗出要大于其所得收益。 由此可见,所谓刑法的谦抑性,主要发生在立法环节。 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法官断案要严格依据法律条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案必须同判。但是,如不科以刑罚,谁赶说足以不影响合法权益的保护?同理,在现行的法律框机架下,许霆的行为就是一种犯罪行为。不光是许某构成犯罪,任何一个人这样做,都应追究刑事责任。“相同情况的相同对待”是正义的最低要求, 同时,正义要求标准的同一性。而标准只有一个,不因人而异。刑法规定的量刑档次也是规定好了的,适用于每一个触犯刑律的被告人。如果案件中存在可以减轻的情节和理由,依法当然可以轻判。本来由立法解决的问题,是无法从司法中寻找突破口的。 6、有人提出,国外对此类的情况,处理截然不同,从国外的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案件也大多以民事方式处理,即便有获刑者,也是因为拒不归还多得钱财的行为,而不是因为恶意取款这一行为。如果本案民事判决下达后许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则银行方面可要求公安机关对许霆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立案侦查。 外国的案例,有几个特点:其一,都是ATM机故障多出钱,在诱惑面前,许多人获得了额外的利益。其二,许多国民把此类案例当成是幸运降临,当成一场喜剧,认为人难抗拒诱惑,因此,责任不大。其三,多数不用刑法调整,或者量型很轻。 笔者觉得,国外的国情与我们不同,无论政治制度,经济发展状况,文化传统,还是国民的道德诚信水平、司法体制等均与我们有较大的差异。国外对此类行为处刑轻,损失不大的以民事方式处理,甚至不予追究。但并非由此推断国外纵容、放任此类行为,实际上仍然是否定的评价,只不过在处断上进行了一种社会利益的均衡,国外的大多数公民的诚信度较高,国家也一直致力于限制社会经济强者的权利,二战后的半个世纪以来,随着福利社会的建设,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而银行作为私营金融企业,一方面在为客户服务中赚取巨额利润,另一方面注重不断的提高服务质量,注重回报社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故加重其注意义务是顺理成章的。而我国的银行大都为国有,正处于转型期,社会诚信状况不容乐观,不能简单的搬照国外的做法。此风一开,只会演化为一场全民“淘金”,引发更大的道德危机,社会利益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7、关于银行的过错。 有观点认为应当过错相抵,许某应当减免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这个观点并不妥当。在民事层面上,根据过错大小划分责任,而且,物主保管财物有过错仅仅是不当得利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而在刑事层面上,受害人的过错更多的是量刑上的考量。这方面陈甦研究员也有精辟的分析:“对许某盗取银行款项来说,柜员机失灵确是一个诱因,而且银行对柜员机的失灵有管理上的过错。对于银行的损失结果而言,银行管理上的过错确是一个原因,但是银行对柜员机失灵是出于过失,而不是故意。如果银行是故意造成柜员机失灵,那么柜员机每支付1000元只扣除1元的交易条件就是有效的,许某取走的17.5万元就是合法所得。许某盗取银行款项是出于故意,与银行管理上的过失相比,许某的故意行为具有绝对的原因力。也就是说,虽然银行在柜员机使用管理上有过失,但如果许某不去故意侵权,银行就不会蒙受其第二次以后历次取款所造成的损失。受害人过失行为形成损失的原因力时,过失侵权人可以因此减免责任。在发生故意侵权时,受害人的过失则不能作为侵权人减免责任的理由。因此,银行在柜员机管理上的过失,根本不能作为许某民事责任减免的理由,我想也不应当作为其刑事责任减免的理由。” 三、笔者结论: 一个人是否犯了罪,是否要受到刑事处罚,主要还是要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来分析。 第一,犯罪主体,许属霆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第二、犯罪的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已经受到了侵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