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ATM机故障恶意重复取款,远远超出自己本息余额,因机器是无意识的,而相对于银行来说,银行工作人员还未及发现机器发生故障,对银行来说许霆的行为仍是秘密的,尽管许霆不分白昼,正常实施交易行为,对社会公众来说是公然的,毫不隐瞒遮掩的,但这种公然性并不改变盗窃的本质特征,而且,司法实践中公然盗窃屡见不鲜。因此,许霆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0法释[1998]4号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也就是说,即使广州经济再发达,数额特别巨大的幅度也只能控制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许霆非法所得17.5万元,足以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显然,许霆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的规定。 而且,许霆在非法所得175000元后,一度潜逃一年之久,全部赃款也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事后并无从轻处罚的情节。从这个角度讲,一审法院在无期徒刑到死刑这个量刑幅度内选择最低的无期徒刑,已经对许霆从轻发落了。 四、关于处刑轻重的问题 很多学者和网友质疑:将在取款机上恶意取款行为定性为盗窃罪本身是没有错误的。尽管银行在取款机存在故障时没有发现,在财物管理上有疏忽,但这种疏忽并不意味着对该财物因此就失去占有,使财物处于无主状态;行为人采用真实合法手段侵入该机器,在银行方面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将该机器中所存放的财物据为己有,当然构成盗窃罪。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大家都提出这样相同的问题:对这种盗窃175000万元现金的行为,判处无期徒刑,是否合适? 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侵吞、骗取成百上千万的公款,或者收受他人成百上千万的贿赂,经常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角度来看,应当说,盗窃不到200000元现金的行为也被判无期,实在是有过重之嫌。但这种结局本身并不意味着上述行为在定性上存在问题,因为,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处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公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贪污贿赂的处罚,本身就存在不平衡(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通常为1000元,而贪污贿赂罪的立案标准通常为5000元,二者相差5倍),加上近年来,在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上,有轻罚化的倾向,贪污受贿100000元以上的,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却鲜见实际有如此判决,这种法律适用使得刑事立法中所存在的官民处罚不平衡的倾向进一步加剧,而对本案的判决只是这种处罚不平衡的一个极端体现而已。因此,说对上述行为处罚过重,是因为人们将具有财产犯罪性质的贪污贿赂罪作为了参照;而这种参照下的过重结论,并非源自对上述行为的定性不当,而是源自刑法规定本身就存在的处罚不平衡。因此,以处罚上的不平衡为由,说该行为定性错误,这是一种片面的理解。 还有人期望法官通过实质(辨证)法律推理来解决本案的难题。我们知道,实质的法律推理是以法律规范的内容、立法的目的和以立法基本价值取向为依据的推理。实质法律推理是辩证逻辑在法律思维中的体现,其所追求的价值观念是合理。所谓合理,是指符合社会进步与社会发展、发展民主、保障人权和公序良俗的理念。实质法律推理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适用法律实质推理的过程不可能像一架绞肉机,上面投入法律条文和事实的原料,下面输出判决的馅儿,还保持者原汁原味。它是以立法目的和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为依据而进行的推理,往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明显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本案显然至多属于“法律规定明显不能适用的情况”。 五、本案的处断 人民法院经过法定审理程序,应当以盗窃罪对许某作出判决。量刑上仍为原广州中院一审判决的结果:即认定被告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请求上级法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同时层报上级人民法院提出适当修改相关的司法解释的建议,将原“数额特别巨大”的“3万~10万元以上”的条款,适当提高至20万元以上,以符合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至于本案是否存在“特殊情况”以及“盗窃数额标准”如何调整,最高审判机关经过调研,反复论证,同时再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检察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合法合理的决定。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向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