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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永奇因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2)

时间:2013-05-14 12:0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6、证人石重禄的证言,今晚8点多,我听见住在楼上余永奇的儿子在喊爸爸、妈妈呀,开门就看见三个人从楼上跑下来。跑在第二的那个人没站稳扑倒在地上,余永奇追下来一下按倒那人,摔倒那人正好面向上躺着,余永奇用

6、证人石重禄的证言,今晚8点多,我听见住在楼上余永奇的儿子在喊爸爸、妈妈呀,开门就看见三个人从楼上跑下来。跑在第二的那个人没站稳扑倒在地上,余永奇追下来一下按倒那人,摔倒那人正好面向上躺着,余永奇用右手往他前胸乱打,打的时候我没看见他手上有东西,还以为是拳头在打,后来去拉他时才发现手上有把单刃尖刀。我爱人先去拖没有拖开,我就上去从后面将他抱住,他就叫我报警。地上那人爬起来朝厂门口跑了10多米,就倒下了。被杀那人同他妈租的我们楼上3-4的房子,他妈姓张,是外省人。余永奇同他们住斜对门,经常为仍垃圾等小事发生纠纷,以前还看见过今天被杀那年轻人拿西瓜刀在余永奇家门口很凶的吵,说要砍死你的话。

7、证人杨绍富的证言,今晚大约8点半的时候,我和丈夫突然听见楼上余永奇的儿子在喊爸爸妈妈,声音很大很恐慌,我们就跑出去看见有几个年轻娃儿跑下来,其中有个摔在地上的正是余永奇对面住的那个娃儿。余永奇就拿了一把类似水果刀的那种小刀子跟倒追下来,脸上身上全是血,脑壳好像也是被打了血稀稀的,那人仰面躺在地上,余永奇顺势用一只手按住那人,用右手朝那人身上猛打几下,我上前拖没有拖住,我爱人石重禄上前拖开了,这时我看见余永奇的右手上握着一把刀刀尖上还流着血。我没有看清楚余永奇朝那人身上什么部位打的,反正是打了有几下,倒在地上那人就没有还手的力气了,那娃儿就爬起来跑了几步便倒在20-30米左右的家属院人行道上。余永奇就喊快打110,我把人杀倒了。我和丈夫都去拉了余永奇的,在拉的时候我看见余的一只手往对方捅了几下。今上午10点多钟,被杀那娃儿在我们家属区门口的外面骑摩托车去撞李兴碧,但没撞到,也没有发生冲突和争吵。

8、证人李兴碧的证言,我丈夫说,邻居张某的儿子喊了7、8个人来,踢开门进来打他、提刀砍他,将他手砍伤,他便将对方的刀夺下捅了对方几下。我就立刻报警。我就在木材加工厂守大门,离家只有四、五十米远,所以能够听到儿子喊我,听见后才回的家。今早因为对门说我们放了猫屎在她家门口,就乱骂我家,我们没有理。近中午时我差点被她家儿子骑摩托车撞了。我去居委会反映情况没有人,还去派出所报了案。我们去年还发生过口角,她家儿子还提刀来砍我们,被他妈劝回。我家没有养猫。

9、证人张桂香的证言,今天晚上7点多,黄江接了电话就出去了。过了大约半个小时,我就听见余永奇在吼“老子杀死你”,接着听见黄江在喊大家小心点。我就出去劝架,并看见黄江双手都有鲜血,正在劝时余就一刀将我左颈部砍伤,黄江和他的兄弟伙就往楼下跑,我就回家用毛巾捂住伤口,一会就见余从楼下回来,我就下去看见儿子俯卧躺在地上,我就晕了。余永奇家同我们一直都有矛盾,他们经常欺负我们。

10、证人彭昌娜的证言, 2005年5月2日,余永奇家里发生血案,床上、地上有血迹。

11、证人谭兴玉的证言,2005年5月2日,听说木材厂有人被杀倒了,是李兴碧同住在她家对面的张大姐吵架引起的。听李兴碧说张的儿子还扬言要找人杀他们。听说是张大姐的儿子喊人来杀的。

12、证人杨其香的证言,2005年5月2日晚,听见余永奇的儿子喊救命,看见一个穿白衣的男子从余家顺下水管爬下楼,住在余对面的那老太婆在地上坐起,那男子躺在地上没动了。余张两家一直有矛盾。

13、证人荣虹、周丹、黄继红、甘宗凯的证言,一个年轻人扑倒在木材加工厂电线杆处的地上,屁股上有血。旁边一老太婆靠在栏杆上,手捂住后颈。2005年5月2日早上7点多,张老太坐在门口骂对门余家,对门是关起门的。

14、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公安人员在余永奇家中阳台南端气灶对应下的水管中提取单刃跳刀一把。

15、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余永奇指认火车站附近购买涉案弹簧刀的门市。

16、刑事照片,2005年5月2日,死者黄江经尸检,证实被刺10刀,因失血性休克致死。

17、法医学鉴定结论书,死者黄江左胸被刺2刀,右胸被刺6刀,其中3刀深入胸腔,左腰被刺1刀,右膝盖外侧被刺1刀,左臀部有一裂创伤,死于外伤性失血性休克。

18、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永川火车站南路41号3-5室阳台门之间地面血迹极可能是嫌疑人余永奇的。

19、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余永奇经送往医院包扎后带往刑警队。张桂香因伤无法签字按印及出院后回原籍湖北,同案人姜波、钟同才分别被采取刑事拘留和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以及陈勇、周晶在逃,对上述四名涉案人员以涉嫌寻衅滋事另案处理,黄江的摩托车无法找到等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余永奇无异议,本院认为,其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永奇无视国法,虽然其人身遭受被害人黄江等人的不法侵害时,不正当采取防卫措施,而持刀进行反击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余永奇在案发后,立即主动叫群众及其妻子打电话报警的情节,应认定为自首,亦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其辩护人傅光宇、廖富能提出了是死者黄江在出事的当天早上扬言要杀死被告人余永奇全家,晚上则邀约数人寻衅滋事,强行破门入室,殴打被告人余永奇及其儿子,被告人余永奇在自已及其儿子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等辩护理由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相符,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但是,被告人余永奇及其辩护人傅光宇、廖富能辩解提出,致使肇事者黄江死亡,纯属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予以驳回。本院为了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永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5月3日起至2008年5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 爱 民

            审 判 员  李 庆 勇

              审 判 员  彭 传 兵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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