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平 顶 山 市 新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0)新刑初字第020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泽华,男,出生于1988年3月24日。 辩护人丁保义,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凤伟,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09)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泽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延期审理一次。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延武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泽华及其辩护人丁保义、李凤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8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朱泽华正在本市光明路北段王庄村自家房顶睡觉,听到外面有人喊:“干啥哩,偷东西哩。”朱即到门外追赶,朱出门见被害人王**骑自行车并带有挑杆等物品路过,形迹可疑,便问是否是小偷偷东西,王听到后便加速向前骑车,朱泽华便在后边追赶并呼喊抓小偷,当追上王时,王反抗便与朱泽华发生厮打,朱泽华在搏斗中用拳猛击王面部并将其打倒在地,接着用脚跺其胸部、胳膊和腿部数下,使其不能反抗,并喊自己抓到小偷了,后群众赶到围观,中间又有人用脚向王身上乱跺,最后致王**死亡。经查死者符合被他人用脚踩踏胸腹部,造成下腔静脉破裂,肝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衣兜内有当晚张**、亢**被盗的手机、现金、钱包等物品。朱泽华的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2009年6月18日朱泽华到新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年龄证明、抓获经过、鉴定结论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泽华为使他人的财产免受侵害,在抓获实施盗窃后逃跑的被害人王**,在与王厮打过程中,造成王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泽华辩称:对事实没有异议,对定性有异议,导致他死亡的并不是我,而是其他人对其胸部踩踏造成的,我不构成故意伤害。 其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追究被告人朱泽华的刑事责任在法律上缺乏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存在客观事实不清,同时也不符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执法要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8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朱泽华正在本市光明路北段王庄村自家房顶睡觉,听到外面有人喊:“干啥哩,偷东西哩。”朱即到门外追赶,出门见被害人王**(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再因三次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骑自行车并带有挑杆等物品路过,形迹可疑,便问是否是小偷偷东西,王听到后便加速向前骑车,朱泽华便在后边追赶并呼喊抓小偷,当追上王时,王反抗,用所带钓鱼竿殴打朱泽华,并用语言相威胁,进而朱泽华发生厮打,厮打中,王致被告人朱泽华牙冠颈部折断,左腕、右肘及背部多出皮肤擦伤,朱泽华在搏斗中用拳猛击王面部并将其打倒在地,接着用脚跺其胸部、胳膊和腿部数下,使其不能反抗,并喊自己抓到小偷了,群众赶到后,又有人上前一起用脚向王身上乱跺,最后致王**死亡。经查王**衣兜内有当晚盗窃的张**、亢**手机、现金、钱包等物品。经鉴定王**符合被他人用脚踩踏胸腹部,造成下腔静脉破裂、肝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朱泽华的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朱泽华亲属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人民币60000元,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撤诉,并要求对朱泽华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朱泽华供述:2009年6月18日凌晨一点多,我在我家二楼房顶睡觉,我听见外面有人喊:“干啥哩,偷东西哩。”然后我还听见有开门关门的声音。听到声音后我马上起来,跑出大门后我看见西边有一个男的骑着自行车往西慢慢走,右手握着车把,还拿着棍状东西,我就问他:“是不是小偷偷东西哩”,我一喊,他到南北路口往南拐了,我立马到路口,看到他骑的可快,我就在他后边追,边追边大声喊:“抓小偷了,抓小偷了。”我一直追着喊着,快追到南头时,我追上他了,我先拽着他的衣服,然后又抱着他往地上拽,我一拽,他外边带帽子的衣服(可能是雨衣)掉了,他从车子上下来,把车子一扔,用他手中的棍朝我头上和肩上打,他把我按在地上,我也抱着他,我俩在地上打滚,后他骑到我背上,我面朝下,他按着我的头,我努力站起来的时候他用右手拽我的头发,左手拽着我的裆部把我压在地上用拳头朝我头上打,这时候我还喊着“抓小偷,抓小偷”,他就对我说“再喊就勒死你,不想活了”然后我说:“你小偷,偷俺家的摩托车,你赔俺家的摩托”。他又说“你不喊这事就算了,再喊弄死你。”我说:“你弄死我,我也喊。”我还喊着:“抓小偷,抓小偷。”这时侯他用刚才掉的衣服蒙着我的头,然后还用衣服缠我头,我这时候快要窒息了,我用劲把他顶起来,我也站起来,当时我头还蒙着,我就转身用左右拳头乱打,我觉得打着他左眼到左耳的面部,我乱打的时候,趁势把衣服从头上掀起来,我看着他右手拿着棍(后来知道是钓鱼竿),左手在腰部,好像拿东西,我心想,我现在没有劲了,他要拿东西我真死定了,我就用右脚朝他脸部踹一脚,踹到左下颌,我接着抱着他把他摁在地上,我也没有劲了,我就一直抱着,我俩就在地上打滚,往北边打滚,我趁他在下面的时候,我用劲站起来,用拳头朝他脸部打,打有三四下,又用右脚背踢他右脸两下,又用脚跺他脸中央两脚,又用脚朝他胸口跺两脚,看到他手在动,在地上摸东西,我怕他摸东西拍我,我朝他左右胳膊各踹一脚,他不咋动了,在地上呻吟着,我继续喊:“抓着小偷了”,想让来人,但当时周围没有人,我出来没有拿手机,我想通知我爸来控制他,我记得拉他的时候见他身上亮了一下,好像他身上有手机,我准备找他手机用,这时看到地上手机在地上,应该是他掉的,我拿起手机,拨了我家的电话,接电话的是我爸,我说“抓住小偷了,你赶快过来,我没劲了,晚了他该跑了。”我告诉我爸我在我家南北路南头。我在我爸来的之前,我准备把小偷的东西从南边往北拿,我想着应该把小偷偷的东西放在他旁边,以后可以作证据使用,这时候我没有劲了,爬到墙边扶着墙站起来,到南边见有外套、鱼竿和自行车,还有黑色像裤子的东西,我没有拿,我把自行车扶起往北推的时候,看到三个人正用脚踹小偷的脸和身上,踹脸和身上的哪个部位我不知道,我这时候还喊着“我逮住小偷了”,他们每人踹他几脚,具体次数不知道,之后他们往北走,到往东的大路口拐东边走了。当时小偷头朝南,面朝上,我把鱼竿、外套、自行车东西放在他头南边不远的地方,手机仍在地上,自行车是往地上一倒放那里了,自行车头朝哪里我没有印象了。我往北边一看,见有人影过来了,我觉得是我爸过来了,我迎上去就是我爸,我对我爸说“我逮住小偷了。赶快报警。别让他跑了”,这时候不知道从哪里过来好多人了,这些人我不认识,他们围着看小偷,我在人群外边,通过人与人之间的缝,见有两条腿踹那个小偷,应该是两个人,踹几下我不知道。之后我爸让我回家睡觉了。后来的情况我不知道了。回家我睡到第二天中午,我去朋友家玩,到晚上十一点回家,我妈说小偷死了,我跟我妈一块过来投案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