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 > 防卫过当案例 >

朱泽华故意伤害

时间:2013-07-31 11:3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平 顶 山 市 新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0)新刑初字第020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泽华,男,出生于1988年3月24日。 辩护人丁保义,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河 南 省 平 顶 山 市 新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0)新刑初字第020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泽华,男,出生于1988年3月24日。

辩护人丁保义,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凤伟,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09)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泽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延期审理一次。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延武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泽华及其辩护人丁保义、李凤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8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朱泽华正在本市光明路北段王庄村自家房顶睡觉,听到外面有人喊:“干啥哩,偷东西哩。”朱即到门外追赶,朱出门见被害人王**骑自行车并带有挑杆等物品路过,形迹可疑,便问是否是小偷偷东西,王听到后便加速向前骑车,朱泽华便在后边追赶并呼喊抓小偷,当追上王时,王反抗便与朱泽华发生厮打,朱泽华在搏斗中用拳猛击王面部并将其打倒在地,接着用脚跺其胸部、胳膊和腿部数下,使其不能反抗,并喊自己抓到小偷了,后群众赶到围观,中间又有人用脚向王身上乱跺,最后致王**死亡。经查死者符合被他人用脚踩踏胸腹部,造成下腔静脉破裂,肝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衣兜内有当晚张**、亢**被盗的手机、现金、钱包等物品。朱泽华的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2009年6月18日朱泽华到新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年龄证明、抓获经过、鉴定结论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泽华为使他人的财产免受侵害,在抓获实施盗窃后逃跑的被害人王**,在与王厮打过程中,造成王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泽华辩称:对事实没有异议,对定性有异议,导致他死亡的并不是我,而是其他人对其胸部踩踏造成的,我不构成故意伤害。

其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追究被告人朱泽华的刑事责任在法律上缺乏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存在客观事实不清,同时也不符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执法要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8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朱泽华正在本市光明路北段王庄村自家房顶睡觉,听到外面有人喊:“干啥哩,偷东西哩。”朱即到门外追赶,出门见被害人王**(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再因三次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骑自行车并带有挑杆等物品路过,形迹可疑,便问是否是小偷偷东西,王听到后便加速向前骑车,朱泽华便在后边追赶并呼喊抓小偷,当追上王时,王反抗,用所带钓鱼竿殴打朱泽华,并用语言相威胁,进而朱泽华发生厮打,厮打中,王致被告人朱泽华牙冠颈部折断,左腕、右肘及背部多出皮肤擦伤,朱泽华在搏斗中用拳猛击王面部并将其打倒在地,接着用脚跺其胸部、胳膊和腿部数下,使其不能反抗,并喊自己抓到小偷了,群众赶到后,又有人上前一起用脚向王身上乱跺,最后致王**死亡。经查王**衣兜内有当晚盗窃的张**、亢**手机、现金、钱包等物品。经鉴定王**符合被他人用脚踩踏胸腹部,造成下腔静脉破裂、肝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朱泽华的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朱泽华亲属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人民币60000元,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撤诉,并要求对朱泽华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朱泽华供述:2009年6月18日凌晨一点多,我在我家二楼房顶睡觉,我听见外面有人喊:“干啥哩,偷东西哩。”然后我还听见有开门关门的声音。听到声音后我马上起来,跑出大门后我看见西边有一个男的骑着自行车往西慢慢走,右手握着车把,还拿着棍状东西,我就问他:“是不是小偷偷东西哩”,我一喊,他到南北路口往南拐了,我立马到路口,看到他骑的可快,我就在他后边追,边追边大声喊:“抓小偷了,抓小偷了。”我一直追着喊着,快追到南头时,我追上他了,我先拽着他的衣服,然后又抱着他往地上拽,我一拽,他外边带帽子的衣服(可能是雨衣)掉了,他从车子上下来,把车子一扔,用他手中的棍朝我头上和肩上打,他把我按在地上,我也抱着他,我俩在地上打滚,后他骑到我背上,我面朝下,他按着我的头,我努力站起来的时候他用右手拽我的头发,左手拽着我的裆部把我压在地上用拳头朝我头上打,这时候我还喊着“抓小偷,抓小偷”,他就对我说“再喊就勒死你,不想活了”然后我说:“你小偷,偷俺家的摩托车,你赔俺家的摩托”。他又说“你不喊这事就算了,再喊弄死你。”我说:“你弄死我,我也喊。”我还喊着:“抓小偷,抓小偷。”这时侯他用刚才掉的衣服蒙着我的头,然后还用衣服缠我头,我这时候快要窒息了,我用劲把他顶起来,我也站起来,当时我头还蒙着,我就转身用左右拳头乱打,我觉得打着他左眼到左耳的面部,我乱打的时候,趁势把衣服从头上掀起来,我看着他右手拿着棍(后来知道是钓鱼竿),左手在腰部,好像拿东西,我心想,我现在没有劲了,他要拿东西我真死定了,我就用右脚朝他脸部踹一脚,踹到左下颌,我接着抱着他把他摁在地上,我也没有劲了,我就一直抱着,我俩就在地上打滚,往北边打滚,我趁他在下面的时候,我用劲站起来,用拳头朝他脸部打,打有三四下,又用右脚背踢他右脸两下,又用脚跺他脸中央两脚,又用脚朝他胸口跺两脚,看到他手在动,在地上摸东西,我怕他摸东西拍我,我朝他左右胳膊各踹一脚,他不咋动了,在地上呻吟着,我继续喊:“抓着小偷了”,想让来人,但当时周围没有人,我出来没有拿手机,我想通知我爸来控制他,我记得拉他的时候见他身上亮了一下,好像他身上有手机,我准备找他手机用,这时看到地上手机在地上,应该是他掉的,我拿起手机,拨了我家的电话,接电话的是我爸,我说“抓住小偷了,你赶快过来,我没劲了,晚了他该跑了。”我告诉我爸我在我家南北路南头。我在我爸来的之前,我准备把小偷的东西从南边往北拿,我想着应该把小偷偷的东西放在他旁边,以后可以作证据使用,这时候我没有劲了,爬到墙边扶着墙站起来,到南边见有外套、鱼竿和自行车,还有黑色像裤子的东西,我没有拿,我把自行车扶起往北推的时候,看到三个人正用脚踹小偷的脸和身上,踹脸和身上的哪个部位我不知道,我这时候还喊着“我逮住小偷了”,他们每人踹他几脚,具体次数不知道,之后他们往北走,到往东的大路口拐东边走了。当时小偷头朝南,面朝上,我把鱼竿、外套、自行车东西放在他头南边不远的地方,手机仍在地上,自行车是往地上一倒放那里了,自行车头朝哪里我没有印象了。我往北边一看,见有人影过来了,我觉得是我爸过来了,我迎上去就是我爸,我对我爸说“我逮住小偷了。赶快报警。别让他跑了”,这时候不知道从哪里过来好多人了,这些人我不认识,他们围着看小偷,我在人群外边,通过人与人之间的缝,见有两条腿踹那个小偷,应该是两个人,踹几下我不知道。之后我爸让我回家睡觉了。后来的情况我不知道了。回家我睡到第二天中午,我去朋友家玩,到晚上十一点回家,我妈说小偷死了,我跟我妈一块过来投案了。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