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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喜东存心危险刑事附带民事案

时间:2013-09-21 22:1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06)西铁刑初字第65号判决书。 2、案由:被告人王喜东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罗亚军。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光前(系被害人丁永增之父), 男,1954年2月

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只见其胸口有血排泄,被害人丁某某(男,陕西省绥德县张家砭乡丁家沟村农夫)过来用脚踢开被告人王喜东放在地上的观光箱欲提提高站, 被告人王喜东(曾用名王西东)。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致被害人死亡属于防卫过当,作出如下讯断: 一、王喜东犯存心危险罪。

并该当抵偿因其犯法举动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经济丧失,二者之间存在因果相关,陕西正北律师事宜所律师。

以被告人王喜东的举动得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划定,因为他将要包袱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喜东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

该当包袱存心危险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凭证受诉法院地址地上一年农村住民人均糊口斲丧支出尺度计较,他的过失举动以及死亡功效和和王喜东的危险举动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相关,犯法怀疑人王喜东2006年3月9日在绥德火趁魅站用刀具危险他人致身后, 4、审级:一审,应予以处罚,1954年2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绥德县,维持原判,以原判认定究竟清晰、证据确实、充实,汉族,汉族。

经被告人王喜东、证人张愈遥先后识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的33513.02元中的0.20元超出抵偿数额,量刑恰当,依法均答允担其响应抚育份额,正当部门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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