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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红正当防卫案(2)

时间:2014-02-05 13:59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第一审宣判后,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定性不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足,被告人朱晓红的行为构成伤害罪,系防卫过当为由,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该案在二审期间,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


  第一审宣判后,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定性不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足,被告人朱晓红的行为构成伤害罪,系防卫过当为由,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该案在二审期间,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南关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1994年5月6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撤销抗诉决定书,撤回抗诉。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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