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刻:2006-06-02 当事人: 彭倩斌 法官: 文号:(2006)佛刑一终字第162号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佛刑一终字第162号
原公诉构造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查看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倩斌(自报),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初中文化,出租摩托车司机,户籍在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南湾乡塘江村六组。2005年9月22日因涉嫌犯存心危险罪被羁押,越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管所。 辩护人王志峰,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宜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查看院指控被告人彭倩斌犯存心危险罪一案,于2006年4月3日作出(2006)顺刑初字第00661号刑事讯断。原审被告人彭倩斌不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于2005年5月29日果真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查看院指派查看员张毅华出庭推行职务,上诉人彭倩斌及其辩护人王志峰到庭介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断认定,2005年9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彭倩斌在顺德区伦教汉达电脑厂门口因摩托车乘客的题目与段小辉产生争执,后彭倩斌驾车筹备分开。此时,被害人贺方清驾驶摩托车回到汉达电脑厂门口候客,并闻声彭倩斌在分开时说要反扑,于是贺方清就驾驶摩托车跟在彭倩斌后头要问清缘故起因。当贺方清驾车跟从彭倩斌去到顺德区伦教永达制衣厂对开路段时,被告人彭倩斌就停下摩托车,被害人贺方清也将车停下。被告人彭倩斌下车后就拿了一把生果刀向贺的左大腿部砍去,并用其摩托车防盗锁来殴打贺方清,致贺方清受伤。经法医判断,贺方清所受损伤切合被锐器浸染所致,损伤造成左大腿一处创口,致坐骨神经部门断裂,属轻伤。 上述究竟,有抓获颠末,被害人贺方清的汇报及识别惫偶,被告人彭倩斌的供述及识别惫偶,证人段小辉的证言及识别惫偶,缉获作案器材的证明及扣押物品清单,法医学判断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原判以为,被告人彭倩斌无视国度法律,存心危险他人身材,致一人轻伤,其举动已组成存心危险罪。按照被告人的犯法究竟、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划定, 以存心危险罪判处被告人彭倩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上诉人彭倩斌及其辩护人上诉哀求取消原判,改判无罪。详细来由如下:1、原判认定上诉人持刀砍伤被害人是回收“有罪推定”的司法模式。2、原判认定上诉人犯存心危险罪的证据不敷。被害人贺方清的汇报与证人段小辉的证言、上诉人的供述、公安构造出具的抓获颠末等证据彼此抵牾,不敷采信。3、从现有证据看,被害人的危险功效的发生缘故起因有多种也许性。4、被害人一方先挑起事端,激化抵牾,在被害人分开后仍紧追不舍并殴打上诉人,上诉人的举动属于防卫过当。 佛山市人民查看院查看员出庭推行职务以为,原审判断认定基才干实清晰,根基证据确实充实。现有证据均指向上诉人一人对被害人实验了危险举动,原审判断并无不妥。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彭倩斌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汉达电脑厂门口因摩托车乘客的题目与段小辉产生争执,后彭倩斌驾车筹备分开。此时,被害人贺方清驾驶摩托车回到汉达电脑厂门口候客,并闻声彭倩斌在分开时说要反扑,于是贺方清就驾驶摩托车跟在彭倩斌后头要问清缘故起因。当贺方清驾车跟从彭倩斌去到伦教永达制衣厂对开路段时,彭与贺别离将摩托车停下,被告人彭倩斌遂手持摩托车防盗锁伙同他人对贺方清实验殴打,致贺受伤倒地。经法医判断,被害人贺方清所受损伤切合被锐器浸染所致,损伤造成左大腿一处创口,致坐骨神经部门断裂,属轻伤。 上述究竟,有原公诉构造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抓获颠末证实,2005年9月22日23时许,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后在顺德区伦教永达制衣厂对开路段将被告人彭倩斌抓获的颠末。 2、被害人贺方清的汇报及识别笔录证实,他的头部被摩托车防盗锁打伤,左大腿被刀砍伤,其他部位怎么伤的不清晰。当晚他驾驶湘DQ7395摩托车在汉达电脑厂门前侯客,见一男人开着一辆摩托车与段小辉因列队拉客题目打骂,还称要反扑,说完就分开。他即开车随着该男人要问清晰那男人为何要反扑。当他跟该男人去到伦教永达制衣厂对开路段时,见一辆银灰色小型七座面包车逆行接近该男人,面包车与该男人停下后,车上下来4、5名男人,他便开车高出该男人并将车停在永达厂旁边小路,当他走下车时,认为左边大腿被人砍了一刀,今后望见适才打骂的男人右手拿着一把长约30厘米的生果刀,他便逃跑,跑了几步发明有血流出,就倒在地上。该男人就拿防盗锁向其头部打来,同时从面包车上走下来的男人一路打他,他高声喊救命并要求路人报警,后警车开到,他们便逃跑了。防盗锁是该男人从车的支架上拿下来的,刀就没看清晰从那边拿的。他被打伤倒地后,望见段小辉开摩托车来到现场。 被害人贺方清在照片中识别出拿刀和防盗锁打伤其左腿部和头部等处的男人就是被告人彭倩斌;他对被危险的所在及被告人彭倩斌行使的作案器材防盗锁均作了识别。 3、证人段小辉的证言及识别笔录证实,2005年9月22日晚上,他在伦教汉达电脑厂驾驶摩托车列队候客。后一名过来乘客的男人开车到他前面好象不让他拉客,两人产生争执。后贺方清拉客后开车过来,该男人说了几句话后分开,贺方清即开车随着该男人。过了一、二分钟,他驾车跟已往找贺方清,当去到伦教永达制衣厂对开路段时见到贺已倒卧在地上,头部和左大腿部流血。他筹备打电话报警时见到一较量矮的男人拿着一把防盗锁之类的器材(详细没看清晰)与适才与其产生争执的男人一路追过来打他,他就跑开报警。他没望见贺方清被什么器材打伤,也没看清晰与他争执的男人有无拿器材。其时他还望见有几名男人站在路边的树下,旁边有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车牌不详。他在照片中识别出与其产生争执男人就是被告人彭倩斌。 4、上诉人彭倩斌的供述及识别笔录证实,当晚他在伦教汉达电脑厂门口候客,后有几名男人各自开着摩托车来到其前面用车盖住不让他乘客,他就跟旁边一较胖的男人产生口角,后一驾驶湘DQ7395号牌摩托车的男人来到旁边对他说是不是想找贫困,他便开车分开。走了几米后,较胖男人与开湘DQ7395号牌车的男人各自开车追上来,到了鑫辉科技厂四面对开路段时,他被两人追上并截停。两人下车后就用拳头殴打他,他便从摩托车支架上拿起防盗锁向开湘D牌摩托车的男人打去,对方用手匹敌,照旧被打中头部和左脚大腿等部位并流血,后倒在地上。较胖男人见状往外跑了,后头追上来的摩托车也调头走了。后警员加入将他抓获。被告人彭倩斌并对危险所在及作案器材防盗锁作了识别。 5、缉获作案器材的证明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构造在抓获被告人彭倩斌后,从其摩托车上缉获了作案器材防盗锁一把。 6、法医判断结论证明,被害人贺方清右顶部一3。8CM缝合创口,左前臂一2。8CM缝合创口,左大腿后方一长约15CM弧形皮肤裂口,深约5CM,股二头肌断裂,坐骨神经断裂约2/3。其损伤切合被锐器浸染所致,损伤造成左大腿一处创口,致坐骨神经部门断裂,三个多月后经复查,损伤属于轻伤。 7、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结案发明场顺德区伦教永达制衣厂对开路段的概貌。中心现场发明有一些血迹。 上诉人彭倩斌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彭倩斌犯存心危险罪的证据不敷。经查,上诉人彭倩斌的供述证实着实施了用防盗锁殴打被害人贺方清的犯法究竟;被害人贺方清的汇报证实了彭倩斌伙同多人对着实施危险举动的究竟,彭也行使了防盗锁殴打其身材多处部位;证人段小辉证实当其去到现场望见被害人贺方清倒地后,彭倩斌伙同另一男人追打其;法医判断结论表现被害人的头部、手臂、大腿等处见有裂创;现场缉获了上诉人行使的作案器材防盗锁。上述证据彼此印证,足以证实上诉人彭倩斌伙同他人配合对被害人实验了危险举动,该当对被害人最终的危险功效包袱响应的刑事责任,上诉人彭倩斌的举动已经组成了存心危险罪。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没有究竟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用。 本院以为,上诉人彭倩斌无视国度法律,伙同他人存心危险国民身材,致一人轻伤,其举动已组成了存心危险罪。上诉人彭倩斌及其辩护人提出彭的举动属于防卫过当。经查,上诉人彭倩斌有关被害人贺方清及段小辉起首挑起事端并对着实施殴打的辩解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且与贺方清的汇报以及段小辉的证言彼此抵牾,不敷采信。上诉人彭倩斌的举动并非针对非法侵吞所实验的防卫举动,不存在我国《刑法》所划定的合法防卫的条件前提,不组成防卫过当。上诉人彭倩斌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彭倩斌持刀砍伤被害人的证据不敷,被害人的危险功效的发生缘故起因有多种也许性。经查,本案现有证据尚不敷以解除被害人左大腿上的刀伤是其他人所为的也许性,原判认定上诉人彭倩斌持刀砍伤被害人左大腿不妥,应予更正。但上诉人彭倩斌起劲主动实验殴打被害人的举动,社会影响恶劣,原判量刑并无不妥,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赏罚的依据不敷,不予采用。原审判断认定究竟根基清晰,治罪精确,量刑恰当,审讯措施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划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军 署理审讯员 张振斌 署理审讯员 黎健毅
二00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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