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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流忠、申建福、秦流洪、秦流卫存心危险案

时间:2014-03-06 13:40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时间:2005-06-20当事人: 秦流洪、秦流卫、秦流忠、申建福 法官: 文号:(2005)渝三中刑终字第64号 重 庆 市 第 三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渝三中刑终字第64号 原公诉机关南川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流洪,男,197
时刻:2005-06-20  当事人: 秦流洪、秦流卫、秦流忠、申建福   法官:   文号:(2005)渝三中刑终字第64号

重 庆 市 第 三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渝三中刑终字第64号

  原公诉构造南川市人民查看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流洪,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于重庆南川市,汉族,初中文化,农夫,住南川市南城服务处林堡村二组。因涉嫌犯存心危险罪于2004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05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川市看管所。
  辩护人陈理,重庆渝一致师事宜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流卫,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于重庆南川市,汉族,初中文化,农夫,住南川市南城服务处华茸村七组。因涉嫌犯存心危险罪于2004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05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川市看管所。
  辩护人陈才,重庆市红岩律师事宜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时吉钗(系被害人何良中之妻), 1967年8月29日出生于重庆南川市,汉族,农夫,住南川市东城服务处黄泥堡居委三组。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丹(系被害人何良中之女), 1988年3月31日出生于重庆南川市,汉族,门生,住南川市东城服务处黄泥堡居委三组。
  原审被告人秦流忠,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于重庆南川市,汉族,小学文化,农夫,住南川市南城服务处林堡村二组。因涉嫌犯存心危险罪于2004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川市看管所。
  原审被告人申建福,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于重庆南川市,汉族,初中文化,农夫,住南川市南城服务处林堡村六组。因涉嫌犯存心危险罪于2004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05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川市看管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秦流兵,男,1968年2月3日出生于重庆南川市,汉族,农夫,住南川市南城服务处林堡村六组。
  重庆南川市人民法院审理南川市人民查看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流忠、申建福、秦流洪、秦流卫犯存心危险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时吉钗、何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5年4月30日作出(2005)南川法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讯断。原审被告人秦流洪、秦流卫不平,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颠末阅卷,讯问上诉人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以为究竟清晰,抉择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南川市人民法院讯断认定:
  2004年5月20日上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秦流兵及被告人秦流洪等人与申成立的父亲阐明学、老婆韩勤会因田土纠纷产生抓扯,韩勤会以阐明学被秦流兵打伤为由电话关照被告人申建福(系阐明学之子、申成立之弟)回家办理纠纷。当日下战书,申建福回家后多次找秦流兵未果,便邀约何良中、代明华、田茂林等人到申成立家,商量找秦流兵等人“讨说法”。与此同时,秦流兵的兄弟被告人秦流忠、秦流洪、秦流卫及秦流华等多人获得动静,以为申建福等人要到秦流兵家斗殴,便先后赶至秦流兵家。秦流忠携带一把刀邀约秦流洪,并奉告带刀一事,二人到秦流兵家后藏在厨房后头;秦流卫筹备了一根钢筋放在身旁。当晚8时许,申建福携带一把刀与申成立、何良中、田茂林等人赶至南川市南城服务处林堡村六组秦流兵家。申建福质问秦流兵为何打其父阐明学,秦流兵予以否定。申建福返家叫上其父阐明学,又与申成立、何良中、代明华、田茂林等人来到秦流兵家。阐明学指认是被秦流兵所打,秦流兵仍予以否定。阐明学上前拉秦流兵,秦流兵向厨房巷道退。何良中拦住阐明学,提起靠背椅朝秦流兵打去。此时,秦流忠、秦流洪即冲出来,与秦流卫等人一路,同申建福、申成立等多人产生互殴。秦流忠持刀将何良中刺伤,本身也被他人砍伤;秦流洪持刀将申成立砍伤;秦流卫持钢筋将申建福打伤;申建福用刀砍伤秦流卫。后何良中经急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判断:何良中系被单刃刺器刺破左侧股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申建福、申成立、秦流卫之伤系轻伤,秦流忠之伤系稍微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时吉钗系被害人何良中之妻,出生于1967年8月29日,不属于被抚育人领域,其与何良中生有一女何丹,案发时16周岁,属于被供养人领域。时吉钗、何丹所蒙受的经济丧失为:医疗费308元,丧葬费6220元、死亡抵偿金44300元、被供养人何丹糊口费1583元,共计人民币52411元。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究竟的证据有:
  1、公安构造《报警案件挂号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表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本案产生的时刻、所在以及现场环境。
  2、证人秦流华、申成立、代明华、田茂林、杜春兰、肖仁学、云光碧、时吉钗、秦流兵等人的证言证实:本案产生的究竟颠末。
  3、公安构造《遗体检讨陈诉书》证实:被害人何良中系被单刃刺器刺破左侧股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4、公安构造相干环境声名、《刑事技能判断书》、《识别笔录》、识别照片证实:秦流忠行使的作案器材的提取、判断及识别环境。
  5、户籍资料、医疗费发票证实:时吉钗、何丹的年数和何良中的医疗用度环境。
  6、被告人秦流忠、申建福、秦流洪、秦流卫与本案究竟同等的供述。
  一审法院以为,被告人秦流忠、秦流洪、秦流卫配合存心危险他人,且被告人秦流忠致一人死亡的举动,均已组成存心危险罪,被告人申建福存心危险他人,致一人轻伤的举动,已组成存心危险罪。公诉构造指控的究竟和罪名创立,但指控被告人申建福是主犯的来由不能创立。被告人秦流忠、秦流洪、秦流卫是配合犯法,秦流忠起首要浸染,是主犯,应按其参加的所有犯法赏罚,被告人秦流洪、秦流卫起次要浸染,该当减轻赏罚。被告人秦流忠、秦流洪、秦流卫系配合侵权,该当对被告人秦流忠致死何良中的经济丧失负连带抵偿责任。被害人何良中在本案中有必然的过失,可减轻被告人秦流忠、秦流洪、秦流卫的民事抵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秦流兵无危险举动,对被告人秦流忠致死被害人何良中所造成的经济丧失,不包袱民事抵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划定,讯断:一、被告人秦流忠犯存心危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秦流洪犯存心危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秦流卫犯存心危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申建福犯存心危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时吉钗、何丹的经济丧失人民币52411元,由被告人秦流忠抵偿人民币26205.5元,被告人秦流洪抵偿人民币7861.65元,由被告人秦流卫抵偿人民币7861.65元。被告人秦流忠、秦流洪、秦流卫三人包袱连带责任,并于讯断见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出。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秦流兵不包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时吉钗、何丹的经济丧失。
  秦流洪及其辩护人的上诉和辩护意见是:对方召集多人私闯民宅,上门行凶,挑起争斗,并先下手伤人,秦流洪的举动属于防卫过当。一审法院治罪不妥,量刑过重,哀求改判。
  秦流卫及其辩护人的上诉和辩护意见是:1、对方在案提倡因上有重大过失。2、秦流卫不是秦流忠致死何良中的共犯,不该对何良中的死亡效果包袱刑事和民事责任。3、秦流卫只应对造成申建福轻伤的危险效果包袱刑事责任,且不该包袱比申建福更重的刑事责任。因此,原判量刑过重,哀求改判。同时以秦流卫的损伤不是轻伤,应属重伤为由申请从头判断。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20日,原审被告人申建福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秦流兵、上诉人秦流洪等人与其父、嫂等人的纠纷,持械邀约何良中等多人到秦流兵家举办反扑,原审被告人秦流忠、上诉人秦流洪、秦流卫得知动静事先聚积在秦流兵家,当何良中起首下手后,即持械反击,两边产生互殴,秦流忠持刀致何良中死亡,秦流洪持刀致申成立轻伤,秦流卫持钢筋致申建福轻伤,申建福持刀致秦流卫轻伤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时吉钗、何丹因何良中死亡蒙受经济丧失的究竟与一审认定雷同。一审法院在讯断书中罗列的证据,已经一审开庭审理时控辩两边质证,本院经检察,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秦流忠、秦流卫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以为:原审被告人申建福出于反扑念头,持械邀约多人到秦流兵家打斗,原审被告人秦流忠、上诉人秦流洪、秦流卫事先聚积筹备,持械与对方产生互殴,均属聚众打斗性子。秦流忠在打斗中直接致何良中死亡,其举动已组成存心杀人罪,申建福、秦流洪、秦流卫的举动均已组成聚众打斗罪。申建福系为首邀约者,秦流洪、秦流卫持械参加聚众打斗,均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但一审判断对申建福量刑畸轻,按照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二审只能维持对申建福的量刑。鉴于申建福、何良中等人有重大过失,对秦流忠、秦流洪、秦流卫可予从轻赏罚。秦流忠、秦流洪、秦流卫的犯法举动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丧失,且系配合侵权,依法应包袱连带抵偿责任。秦流忠直接致何良中死亡,应包袱首要抵偿责任,秦流洪、秦流卫参加聚众打斗,对何的死亡有必然过失,应包袱响应的抵偿责任。鉴于被害人何良中在本案中有重大过失,可减轻秦流忠、秦流洪、秦流卫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秦流兵未参加聚众打斗,对何良中的死亡无过失,依法不该包袱民事抵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拭魅正确,审讯措施正当,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秦流兵不包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时吉钗、何丹的经济丧失正确,但对各被告人确治罪名不妥,合用法律错误,民事责任分别不公道,该当改判。综合上诉人秦流洪及其辩护人的上诉和辩护意见,本院评判以为:1.关于秦流洪的举动是否属于防卫过当的题目。经查,秦流洪兄弟数人得知申建福等多人要到秦流兵家斗殴,事先聚积在秦流兵家伺机资助,当对方起首下手后,即与之产生互殴,其举动属聚众打斗性子,并非针对正在举办的非法侵吞而采纳的避免非法侵吞的举动,不属防卫过当。2.关于一审法院对秦流洪是否治罪不妥、量刑过重的题目。经查,秦流洪的举动属于聚众打斗,且未直接致人重伤、死亡,一审判断按存心危险罪治罪,并按秦流忠致死何良中的共犯量刑确系不妥。综合上诉人秦流卫及其辩护人的上诉和辩护意见,本院评判以为:1.关于案件的因由。经查,申建福出于反扑念头为首邀约多人聚众打斗,何良中起首下手打人,在案提倡因上确有重大过失。2.关于秦流卫包袱责任的范畴。经查,秦流卫不是聚众打斗的组织者和筹谋者,仅应对本身致申建福轻伤的犯法举动认真,但因其参加聚众打斗,对何良中的死亡有必然过失,应包袱响应的民事抵偿责任。3.关于秦流卫是否应包袱比申建福更重的刑事责任题目。经查,一审判断对秦流卫治罪量刑确系不妥,对申建福量刑畸轻,但鉴于“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对申建福不得加重刑罚。4。关于秦流卫不平对其损伤水平的判断结论题目。经查,原判断结论是依法作出的科学结论,秦流卫在一审庭审质证时亦无贰言,在二审中并未提供新的证据。综上,鉴于申建福、何良中等人在案提倡因上确有重大过失,且秦流洪、秦流卫有必然悔罪示意,对上诉人秦流洪、秦流卫及其辩护人别离提出的哀求从轻赏罚的上诉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用。其别离提出的关于秦流洪属防卫过当、秦流卫不该包袱何良中死亡的民事责任的上诉和辩照顾护士由,与相干究竟及法律划定不符合,均不能创立,本院不予采信。对付上诉人秦流卫要求对本身的损伤水平做从头判断的申请,本院不予采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多少题目的表明》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题目的表明》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划定,讯断如下:
  一、维持南川市人民法院(2005)南川法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讯断第(三)项,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秦流兵不包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时吉钗、何丹的经济丧失。”
  二、取消南川市人民法院(2005)南川法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讯断第(一)项、第(二)项。
  三、原审被告人秦流忠犯存心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期从讯断执行之日起计较。讯断执行早年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流洪犯聚众打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讯断执行之日起计较。讯断执行早年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4月30日起至2008年3月20日止)。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流卫犯聚众打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讯断执行之日起计较。讯断执行早年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4月30日起至2008年3月30日止)。
  六、原审被告人申建福犯聚众打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讯断执行之日起计较。讯断执行早年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4月30日起至2007年3月24日止)。
  七、原审被告人秦流忠抵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时吉钗、何丹经济丧失人民币29350.16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流洪、秦流卫各抵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时吉钗、何丹经济丧失人民币3668。77元,并彼此包袱连带责任(于本讯断见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出)。
  本讯断为终审判断。


审 判 长 王 影    
署理审讯员 李 陈    
署理审讯员 李山中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胜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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