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刻:2000-05-15 当事人: 甘廷云、杨厚珍、甘代春、李义贤 法官: 文号:(2000)浙法刑终字第187号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浙法刑终字第187号
原公诉构造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查看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义贤,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农夫,住宜宾县普安乡田坎村。因本案于1999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绍兴县看管所。 辩护人姚稚诚,四川省宜宾义言律师事宜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廷云,男,195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农夫,住宜宾县普安乡青龙村。系被害人甘全能之父。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厚珍,女,195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农夫,住宜宾县普安乡青龙村。系被害人甘全能之母。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代春,男199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农夫,住宜宾县普安乡青龙村。系被害人甘全能之子。 法定署理人彭小容,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代春之母。 上列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署理人卢兵,浙江秦国律师事宜所律师。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人民查看院指控被告人李义贤犯存心危险罪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廷云、杨厚珍、甘代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0年3月1日作出(2000)绍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讯断,被告人李义贤不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于2000年4月19日果真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人民查看院查看员黄曙、署理查看员金羽俊出庭推行职务。被告人李义贤及其二审辩护人姚稚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代春的法定署理人彭小容、原审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廷云、杨厚珍、甘代春的委托署理人卢兵到庭介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9年2月18日晚,在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镇王家塔村被告人李义贤创办的喷花厂打工的严少兵与几名四川同亲在租房内打牌时,有人拍门,严少兵讲“假如是要饭的,给点对象打发他”,此话冒犯了拍门的甘虎廷。甘虎廷等工资此多次人向严索要财帛,并扬言“如不给钱,见一次打一次”。同年10月3日17时30分许,甘虎廷及同亲甘万龙又到李义贤的喷花厂找严少兵挑战,被李义贤之兄李义国等人劝阻分开。当日18时10分许,甘虎廷、甘万龙纠集同亲甘全能等8人,再次赶至李义贤的喷花厂的车间内,甘万龙持砖头猛砸正在做工的李义国头部,并对李举办殴打。李义贤闻讯赶来,见李义国被打得满脸是血,即回宿舍拿了一把马刀返回,朝正在殴打李义国的甘万龙刺了一刀,刺中甘万龙胸部。李义贤欲分开车间去报警,被甘全能等人围住。李义贤又用马刀朝甘全能刺了一刀,刺中甘全能的腹部。后李义贤到宿舍打电话报警。甘万龙因血气胸死亡;千全能因失血性休克急救无效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义贤向公安构造投案自首。 原判认定上述究竟的证据有: 1.现场勘查笔录反应了现场的环境。 2.遗体检讨陈诉记实甘万龙系因血气胸而死亡;甘全能系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3.严少兵、李仁谦、李义彬、赵培刚、邓纯杰、张天军、蒋莹、陈昌莲、蒲意划一人的证言证实结案发的因由,以及甘虎廷、甘万龙等人冲进李义贤的喷花厂,甘万龙殴打并持砖头猛砸李义国。 4.李义彬、邓纯杰、陈昌莲证言证实李义贤见其兄李义国被殴打即用刀刺甘万龙。 5.甘虎廷、甘万森、邓伟等人的证言证实其等与甘万龙、甘全能一路到李义贤的喷花厂车间,甘万龙持砖头砸李义国的头部,后产生混打,李义贤用刀捅人。 6.被告人李义贤对上述事拭魅招供不讳,所供与上列证据反应的环境符合。 原审以存心危险罪,判处被告人李义贤极刑,宽限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判令被告人李义贤抵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廷云、杨厚珍、甘代春供养费、交通费、医药费、丧葬费合计人民币97826.4元。 被告人李义贤上诉称原判量刑不妥;没有证据证实甘全能的怙恃已损失劳下手段,民事抵偿过高;要求减轻赏罚。 二审庭审中,被告人李义贤及其二审辩护人、出庭执行职务的查看员对原判认定的基才干实和证据均无贰言。但李义贤称其持刀捅甘万龙后欲去报警,甘全能朝其冲来并用对象掷其,其才持刀刺甘全能。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李义贤犯法性子和情节错误。甘虎廷、甘万龙等人两次窜入正在出产的工场举办挑战和殴打严少兵,又纠集多人对李义国反扑行凶,李义贤对甘万龙、甘全能举办的非法侵吞而回收危险峻领予以避免,李的举动具有防卫性子,但其防卫举动高出了须要的限度,属防卫过当,原判未作云云认定系合用法律错误。原审判断李义贤抵偿甘全能怙恃的生涯费和甘全能之子的供养费均过高。本案受害人对侵害的产生有过失,依法可减轻侵吞人的民事责任,原审判断所有抵偿是错误的。执行职务的查看官在庭审中提出,甘万龙对李义国实验了非法侵吞,故李义贤对甘万龙所实验的存心危险举动是防卫举动,但高出须要限度,属防卫过当;他义贤用刀刺甘全能的举动是存心危险,提议本院对他义贤酌情减轻判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署理人提出李义贤的举动不是防卫举动,其对危险甘全能致死而造成的丧失,应包袱所有抵偿责任。 庭检察明,证人邓纯杰的证言称,甘万龙等人与李义国、严少兵先打起来,李义贤到后和李义国、严少兵一同与对方打。对方有2-3个人拿着车间装布的铁棒,有2-3个人拿着砖头。证人赵培刚的证言称,对方7-8个人一进来就打李义国,时势很乱。证人甘万森的证言称,其看到甘全能想拦住正要往外走的李义贤,李义贤就朝甘全能肚子上刺了一刀。证人陈昌莲的证言称,甘全能曾拿拖把木棍打严少兵,木棍被打断。李义贤称其捅了甘万龙一刀后,筹备去打电话,甘全能和其它几个人过来,甘全能拿一件物品砸其,其才用刀刺他。从上述证言来看,被告人李义贤持刀刺甘全能时,甘全能等人已遏制了对被告人一方的职员的侵吞,不能认定。出庭的查看员对此也未能提出相反的证据。故查看员提出李义贤刺甘全能不具备有防卫性子证据不敷,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署理人称李义贤的举动不是防卫举动的意见不能创立。 本院以为,被告人李义贤对甘万龙等人举办挑战滋事、打单财帛、殴打他人,影响出产等非法侵吞的举动,持刀刺甘万龙和甘全能,致两人死亡,其举动系合法防卫,但明明高出须要限度造成了重大侵害,组成存心危险罪,应依法惩处,可对其减处赏罚。李义贤作案后能投案自首,又可从轻减轻赏罚。李义贤的犯法举动给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了经济丧失,应依法抵偿,但原判判其全额抵偿与法律划定不符合,故李义贤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要求镌汰抵偿数额的意见有理,可予采用。原判治罪正确,审讯措施正当。但对李义贤合用法律及量刑不妥,民事抵偿亦不妥,应予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之划定,讯断如下: 一、取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绍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讯断中对被告人李义贤的量刑部门和附带民事抵偿部门,维持对被告人李义贤的治罪部门; 二、被告人李义贤犯存心危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三、被告人李义贤抵偿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廷云、杨厚珍、甘代春经济丧失人民币三万元(已付出)。 本讯断为终审判断。
审 判 长 邓国华 署理审讯员 郑 军 署理审讯员 干金耀
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国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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