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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军存心危险一案

时间:2014-03-11 17:24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怀中刑一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桂友,女,50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靖州县飞山管委会飞山村白泥塘组,系被害人之妻。 委托代理人武道华,湖南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怀中刑一初字第71号

公诉构造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搜查看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桂友,女,50岁,汉族,初中文化,农夫,住靖州县飞山管委会飞山村白泥塘组,系被害人之妻。

委托署理人武道华,湖南正清律师事宜所律师。

被告人陈伟军(绰号“陈老三”),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湖南省沅陵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夫,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飞山乡二凉亭园艺树模场移民组。因涉嫌存心危险罪,于2007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管所。

辩护人叶明钢,湖南正清律师事宜所律师。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查看院以湘怀检刑诉 [2007]74号告状书指控被告人陈伟军犯存心危险罪一案,于2007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进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果真开庭举办了归并审理。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查看院指派署理查看员杨正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桂友及其委托署理人武道华、被告人陈伟军及其辩护人叶明钢到庭介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查看院指控:2007年6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陈伟军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飞山农贸市场买肉时与屠户刘桂林产生争执,在争执进程中,刘桂林欲监禁被告人陈伟军的单车,被告人陈伟军遂拿起刘桂林肉摊上的砍刀朝刘桂林右肩部猛砍一刀,致使刘桂林因右肱动脉割裂大出血而死亡。被告人陈伟军作案后向公安构造投案。针对上述究竟查看构造提供了响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以为,被告人陈伟军目无法纪,因琐事与他人产生争执竟持刀危险他人身材并致一人死亡,其举动已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划定,犯法究竟清晰,证据确实充实,该当以存心危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伟军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本身的罪行,系自首,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划定,特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1、讯断被告人包袱刑事责任。2、判令被告人抵偿住院急救费4415.29元、死亡抵偿金62354.80元、丧葬费6859.02元等共计73629.11元。

被告人陈伟军辩称:被害人在本案的因由上有过失、本身主动投案自首,本身是残疾人(聋子),哀求从轻赏罚。

被告人陈伟军的辩护人辩称:1、被害人杨桂友违背《斲丧者权益掩护法》和《残疾人权益掩护法》,强买强卖,在本案的因由上有重大过失。2、被告人陈伟军系防卫过当。3、被告人陈伟军主动投案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赏罚情节。4、被告人陈伟军已多方筹款抵偿了被害人家眷15000元,5、被告人陈伟军具有酌定从轻赏罚情节,其具有激动性人品障碍和听力障碍。哀求对其从轻赏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伟军确系具有听力障碍的残疾人。 2007年6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陈伟军推着单车到飞山农贸市场刘桂林的肉摊处买肉,陈伟军要买一斤瘦肉,而刘桂林未按要求为其砍了一斤肥肉许多的肉,陈伟军则要求从头砍,刘差异意。于是,陈伟军不要,推着单车分开。刘桂林见状当即从肉摊冲出来,把陈伟军的单车拖住欲监禁下来,为此产生争执,被告人陈伟军遂拿起刘桂林肉摊上的砍刀朝刘桂林右肩部猛砍一刀,致使刘桂林因右肱动脉割裂大出血经医院急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伟军向公安构造投案自首。被告人陈伟军家眷已抵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桂友15000元。

上述究竟,有下列颠末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 法医学遗体检讨判断结论证明:死者刘桂林系锐器类(如杀猪刀)器材直接浸染右肩部致右腋下肱动脉割裂大出血死亡。

2、证人杨宏均 的证言证明,他和陈伟军(穿白衣服)推着单车去市场买肉,陈伟军要买一斤瘦肉,那屠夫割的肥肉太多,陈讲不要,要求重砍,那屠夫差异意,陈筹备走,谁知那屠夫把肉放在案板上,拖住陈伟军的自行车说不买就别想走,边讲还边把陈的单车往摊子后头拖,想扣陈伟军的单车,由于他的单车和陈的单车放在一路,怕屠户认错车,他就把本身的自行车推到前面一点,当放好车后,回身过来,见屠夫身上出了血……其后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

3、证人杨长珍(死者刘桂林的妻妹) 的证言证明:2007年6月29日12点阁下,她在刘桂林肉摊扑面卖鱼,见她姐夫刘桂林去拉一个穿白衣服人(指陈伟军)的单车,这时谁大家随手从她姐夫肉摊上拿起开边刀,朝她姐夫刘桂林就是一刀砍下去,血到处喷射……。

4、证人刘香宏(死者刘桂林的儿媳) 的证言证明:2007年6月29日午时12点钟阁下,她和公公刘桂林在农贸市场卖肉,她的摊位在刘桂林的隔邻,只有两米远的样子,这时有两个人到她公公刘桂林的肉摊上要求购置10元钱的瘦肉,刘桂林就剁了肉,谁大家嫌肥了,没要,就推单车往前走,刘桂林就抓住那人的单车,推到卖肉摊子内里去,穿白衣服那人(指陈伟军)就抓起刘桂林摊上的砍刀,刘就抓起那人的单车龙头往摊位中间的巷子后头跑,还没跑几步,那人就拿起刀朝刘桂林右手大臂砍了一刀,其时血就喷起出来。

5、证人刘继荣、杨理均、田飞安、储永锡 的证言均证明:案发当天被告人陈伟军因买肉与屠夫刘桂林产生争执,刘桂林拖住陈伟军的单车,陈伟军则拿刘桂林肉摊上的开山刀朝刘桂林 右肩部砍一刀。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明场的根基环境以及争议的猪肉环境。

7、物证开边刀一把,经被告人当庭识别属实。

8、户籍原料在卷证明被告人陈伟军、被害人刘桂林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桂友的身世年代等根基环境。

9、抓获颠末证明被告人陈伟军是主动到公安构造投案的环境。

10、陈伟军的残疾证在卷证明被告人陈伟军系听力残疾人。

11、怀化市泛爱司法判断所 [2007]精鉴字第66号判断结论证明 被告人陈伟军有激动性人品障碍、听力障碍,责任手段评定为有刑事责任手段。

12、领条在卷证明陈伟军的支属已于案发后的第三天即2007年7月2日抵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桂友经济丧失15000元。

1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具的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费4415.29元发票在卷证明被害人刘桂林急救所花医疗用度的环境。

14、被告人陈伟军招供不讳 。

本院以为,被告人陈伟军目无法纪,因琐事与他人产生争执,持刀存心危险他人身材致人死亡的举动组成存心危险罪。公诉构造指控的罪名创立。被告人陈伟军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赏罚。因被告人陈伟军的犯法举动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桂友造成的经济丧失应予抵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桂友的诉讼哀求应予支持。被告人陈伟军辩称“被害人在本案的因由上有过失、本身是残疾人(聋子)、主动投案自首,哀求从轻赏罚”以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伟军系防卫过当;被告人陈伟军不只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赏罚情节,还具有酌定从轻赏罚情节,即被告人陈伟军已抵偿被害人家眷15000元,且被告人陈伟军具有激动性人品障碍和听力障碍,是聋子,哀求对其从轻赏罚”的来由,经查,被告人陈伟军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赏罚;被告人陈伟军确系有听力障碍的残疾人,固然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手段,但仍存在激动性人品障碍,可酌情从轻赏罚;被告人陈伟军在市场刘桂林处买肉,被害人刘桂林作为肉摊的策划者与陈伟军(斲丧者)在举办买卖营业时,该当遵守自愿、划一、合理、厚道名誉的原则,当刘桂林没有按陈伟军的要求砍瘦肉,陈伟军拒绝买卖营业并无不妥,刘桂林拖住陈伟军的单车欲强行扣押的举动对付侵害的产生有必然的过失;被告人家眷多方筹钱于案发后的第三天已抵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桂友15000元。故被告人陈伟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从轻赏罚的来由创立,本院予以采用。但辩护人以为被告人陈伟军是防卫过当的来由不能创立,经查,被害人刘桂林与被告人陈伟军买卖营业不能后,刘桂林强行扣押陈伟军单车的举动,并非是针对陈伟军人身实验殴打等非法侵吞的举动,则陈伟军持刀砍击刘桂林的举动并非是为了改变正在举办的非法侵吞而采纳的避免举动,因此,被告人陈伟军的举动不切合防卫过当的组成要件,故该辩照顾护士由不能创立,本院不予采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划定,讯断如下:

一、被告人陈伟军犯存心危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二、被告人陈伟军抵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桂友经济丧失共计73629.11元(含已抵偿的15000元),尚应抵偿58629.11元。限本讯断见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接到讯断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可能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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