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构造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查看院。 被害人署理人李润良,河南殷商律师事宜所律师。 被告人江小朋,男,1986年2月5日出生。 辩护人杜晋晓,河南岳都律师事宜所律师。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查看院以安检刑二诉(2011)第25号告状书指控被告人江小朋犯存心危险罪一案,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果真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查看院指派查看员于立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署理人李润良,被告人江小朋及其辩护人杜晋晓到庭介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人民查看院指控:2004年10月26日晚七时许,江卫民(已判刑)被康艳某(又名康某涛)、王艳某等人殴打,遂给其兄江建民(已判刑)打电话。晚九时许,江建民伙同先后赶到的被告人江小朋等人在汤阴县人民路与对方相遇,江小朋及江建民、江卫民等人持匕首、木板、菜刀等凶器对被害人康艳某、王艳某等人举办殴打,江小朋持匕首刺中康艳某左下腹,康艳某经送医院急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判断,康艳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击腹部致腹主动脉割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王艳某系稍微伤。 公诉构造为证明其指控的犯法究竟,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江小朋,宣读了江小朋的供述、被害人的汇报、证人证言、判断结论、勘验、搜查笔录等证据。以为被告人江小朋已组成存心危险罪,应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划定,哀求依法判处。 被害人署理人的意见是:被告人江卫民认罪立场欠好,要求从重赏罚。 被告人江小朋对告状书指控的犯法究竟没有贰言。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江小朋系防卫过当;在配合犯法中江小朋系从犯;被害人在案件前因上有过失;被告人江小朋认罪、悔罪,哀求从轻赏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26日晚7时许,江卫民(已判刑)被康艳某、王艳某等人殴打,江卫民找江小朋等人资助。晚九时许,被告人江小朋、江卫民等人在汤阴县人民路与对方相遇,江小朋、江建民(已判刑)、江卫民等人持匕首、木板、菜刀等凶器对被害人康艳某、王艳某等人举办殴打,江小朋持匕首刺中康艳某左下腹,康艳某经送医院急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判断,康艳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击腹部致腹主动脉割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王艳某系稍微伤。 上述究竟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汤阴县公安局接管刑事案件挂号表记实,王艳某报案称2004年10月26日晚9时30分阁下,汤阴县人民路西段产生斗殴,两人受伤被送往汤阴县人民医院,个中一人经急救无效死亡。 2、现场勘查笔录记实,现场位于汤阴县城人民路中段,人民路两侧有护栏将无邪车道和人行道分隔,中心现场位于北侧人行道一牛肉饺子馆门口。 3、汤阴县公安局汤公(2004)尸检字第49号刑事技能判断书证实:被害人康艳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击腹部致腹主动脉割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4、汤阴县公安局汤公(2004)活检字第628号刑事技能判断书证实:被害人王艳某肢体软组织损伤属稍微伤。 5、同案犯江卫民供述,2004年10月26日晚上约8时,其从金龙美容美发厅出来顺甜水井街往南转着玩时,无故被一伙年青人殴打,后给其兄江建民打电话将其挨打的动静告诉江建民,二人就到甜水井街北口探求那几个人,到了甜水井街北口处,见到同村的江小贵、江小朋、江艳宾、邓小科等人。晚上约9时30分,望见打其的那帮人从东面往西来了,其就和江建民他们几个迎了上去,与那帮人打开了,闻声有人喊了一声:赶忙散。其就直接往村里跑了,进村后到江小朋家,江小朋拿着一把匕首说有五、六个人围着他,他用匕首乱捅来,并说捅住一个人。斗殴其时其拿了一把菜刀。 6、同案犯江建民证明,其兄弟江卫民打电话说被人打伤了,其赶到江卫民说的所在后见有人斗殴,就用木板与对方斗殴。 7、证人邓小某、江小某、江燕某、江小某证言证明,2004年10月26日晚上,传闻江卫民在汤阴县城挨打,便赶到县城。在人民路小北街北边路口望见那帮人后两边就互打起来,不知谁喊了句“快跑”就各自跑开了。在江小朋家,江小朋拿出一把匕首说有几个人围着他打,他就用匕首捅人了。 8、证人乔飞某、王某、乔红某、康科某、乔为某证言证明,2004年10月26日晚上,在为康科某过生日去饭馆的路上,望见一个梳辫子的男青年,王艳某说谁人梳辫子的男青年早年骂过他,要让谁人男青年过来致歉,谁人男青年不致歉,就已往几个人把这个梳辫子的跺了几脚,谁人梳辫子年青人的就跑了。从饭馆出来后走到财务局西边牛肉饺子馆门前时,又碰见谁人梳辫子的男青年还随着十几个男青年,晤面后也没说什么,就对打起来,斗殴中有一个人拿着一块大木板乱打,有一个男青年拿着一把匕首,谁人梳辫子的男青年拿着一把菜刀,各人都往东跑,一转头望见康艳某、王艳某在地上躺着,望见康艳某腹部流着血,肠子好象都出来了,王艳某捂着肚子,就赶忙把他俩送到医院,对方的人也都跑了。 9、被害人王艳某汇报,约莫在20天前阁下,其和乔正某、代小某等人放工后到大街上转着玩,被一个留有小辫子的青年骂了。2004年10月26日晚约七、八点钟,其和乔卫某、康艳某、乔正某一块去张家饭馆去给康科某过生日,当走到甜水井街北口时,见到了前一段骂人的谁人留小辫子的青年,其和康艳某上前跺了留小辫子的青年两脚,后便去张家饭馆用饭了,约莫到了晚上约9点钟,其和乔正某、康艳某、康科某、乔卫某、杨金某、王某、乔玉某等人从张家饭馆吃过饭往回走,见留辫子的青年领着十来个青年向其走过来,其就和他们彼此打,在彼此斗殴进程中,被一小青年手里拿着一把匕首从正前捅到其腹部一刀后就往西跑了。 10、被告人江小朋对在斗殴进程中持匕首将对方一人捅死的犯法究竟予以供述。 11、汤阴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证明,2011年8月17日晚19时许在武汉市洪山区从文路从文旅馆扑面抓获犯法怀疑人江小朋。 12、识别笔录及照片,2011年9月1日江小朋教育公安职员指认作案现场和丢弃作案凶器匕首的所在。 13、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安刑初字第110号刑事讯断书证实,2008年12月3日,被告人江建民因犯存心危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4、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安刑初字第7号刑事讯断书证实,2005年5月10日,被告人江卫民因犯存心危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力三年。 15、被告人江小朋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