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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华柱故意伤害一案

时间:2014-03-17 22:38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富河,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俞述壁、姚峻峰,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陶华柱。 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荫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富河,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俞述壁、姚峻峰,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陶华柱。

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荫国,律师。

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蝶检刑诉[201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华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董富河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并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因被告人陶华柱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有异议,其辩护人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1年8月8日依法决定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进荣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富河及其诉讼代理人姚峻峰、俞述壁、被告人陶华柱及其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陈建平、王荫国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陶华柱在梧州市太和路1号中西医结合医院门口对出处等候妻子董某某时,见与其不和的董富河(陶华柱妻子的哥)开一辆助力车经过,陶华柱即与董富河再次发生口角,后上前与董富河扭打起来,在扭打过程中,陶华柱用嘴将董富河的耳朵咬成轻伤。庭上,公诉人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陶华柱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富河诉称:因被告人陶华柱的上述故意伤害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请求法院判令陶华柱赔偿其医疗费158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误工费320.13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共计82024.53元。

被告人陶华柱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陶华柱伤害被害人董富河无异议,但认为是董富河先动手打,其反抗才将董富河咬伤的,辩护人认为陶华柱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且本案是亲属间的矛盾激化,相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是初犯,建议对其判处管制或免予刑事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请求,陶华柱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合理部分愿意赔偿,但原告人诉请的精神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法院均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陶华柱在梧州市太和路1号中西医结合医院门口对开处等候妻子董某某时,见到与其关系不和的董富河(董某某的哥哥)开一辆助力车经过,双方再次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陶华柱用嘴将董富河的耳朵咬伤,致其右耳廓缺失达该耳的10%以上。经法医鉴定,董富河的伤势构成轻伤。

另查明,被害人董富河被陶华柱咬伤后于当天到广西桂东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同月18日出院。用去医疗费1441.4元。后因复诊,又用去医疗费107元,合计1548.4元。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陶华柱自愿将赔偿款2024.53元交到本院。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1、被害人董富河的报案陈述。证实其在2011年4月16日18时许,开助力车经过中西医结合医院门前时碰见陶华柱,陶华柱问其跟烧味店老板说什么,其回答:什么也没说。陶听后即冲上来推倒其开的助力车,接着就捡起地上的砖头猛砸其头、背、肩部,其妹董某某也从旁边冲出来用拳打其头和身。其即还手用拳打陶华柱的头和身子,陶华柱见其还手便扔掉砖头用嘴猛咬一口其的右耳,其感觉到右耳有一部分肉掉下来,便冲到医院旁的一间生果店拿了一把水果刀出来,陶华柱见状便跑了。

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1年5月28日在本市石人冲陶华柱的住处内将陶华柱抓获。

3、(蝶)公(刑)鉴(伤情)字[2011]2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董富河的伤情构成轻伤。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4月16日下午6时左右,见到一名30多岁的男子站在其经营的位于中西结合医院旁的牛杂店旁,似乎在等人,约过了几分钟,又一名年纪约30多岁的男子开着一辆黑色助力车从东山冲方向过来,在中西结合医院门前对出停下,开助力车的男子和等人的男子讲了几句(没听清),接着等人的男子就和开助力车的男子扭打起来,两人抱成一团倒在地下,在地下继续扭打,这时有个女人从中西结合医院跑出来,和等人的男子一起打那名开助力车的男子,后来开助力车的男子突然跳了起来,其看见他右耳在流血,耳朵不见了一块,后双方均捡起一块石头对峙(并没有用石头攻击对方),一会儿,开助力车的男子冲进其旁边的水果店抢了一把刀出来,等人的男子见状即跑了。

5、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丈夫陶华柱于2011年4月16日到太和花园玩,下午约6时从太和花园出来行到中西结合医院门口,其到医院内解手后出来见到陶华柱与其哥董富河在医院门口旁扭打在一起。其见其哥将陶华柱压倒在地下打,即冲上去拉开其哥,但其哥不肯松手,后陶华柱便咬了一口其哥的耳朵,其哥被咬耳朵后即放开,后不知从何处拿出刀来要砍陶华柱,其见状便将其哥拉住并叫陶华柱跑开。董某某还证实陶华柱与其哥一直关系不和。

6、被告人陶华柱的供述。其交代在2011年4月16日和妻子董某某到太和花园玩,下午约6时许回来经过东山冲的中西结合医院时,其妻进入医院内解手,叫其在医院门口等,这时其大舅哥董富河开着一辆助力车从东山冲内开出,董见其后便冲其讲“看什么看”,其答“看公路都不得啊”,董富河便停车冲上来用手卡住其脖子把其摔下地,在争斗中,其被董咬了一口右胸部,其则咬了董的右耳朵一口,董的右耳朵掉下一块肉,大约打了几分钟后其妻子出来见状便将董富河拉开。

7、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提供了不同的照片给证人陈某某、被害人董富河、被告人陶华柱进行了相关辨认,其中陈某某认出3号照片的男子即陶华柱是咬伤被害人耳朵的人,2号照片的男子即董富河是被咬耳朵的人。被害人董富河辨认案发现场及3号照片男子是咬伤其耳朵的妹夫陶华柱。被告人陶华柱辨认案发现场及1号照片男子是被其咬伤耳朵的董富河。

8、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陶华柱于 1975年3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750309191X,户籍所在地:广西钟山县回龙镇龙道212—2号。

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富河提供的广西桂东人民医院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门诊收据、住院收据及伤情照片。证明董富河被咬伤耳朵后于2011年4月16日至4月18日在广西桂东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2次回医院复诊,共用去医疗费1548.4元。其右耳廓外伤性缺损部分未修复。

10、本院收据。证实被告人陶华柱自愿交付赔偿款2024.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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