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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健存心危险一案一审刑事讯断书

时间:2014-03-18 22:38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武鸣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健,曾用名梁华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16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鸣县看守所。 辩护人蓝贤忠,明峻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鸣县人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武鸣县人民法院

公诉构造武鸣县人民查看院。

被告人梁健,曾用名梁华生。因涉嫌犯存心危险罪,于2009年8月16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鸣县看管所。

辩护人蓝贤忠,明峻律师事宜所律师。

武鸣县人民查看院以武检刑诉(2009)237号告状书,指控被告人梁健犯存心危险罪,于200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果真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查看院指派查看员杨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健及其辩护人蓝贤忠到庭介入诉讼。本案经申请获批延迟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武鸣县人民查看院指控,2009年8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梁健与常乐饭馆东家韦某某因梁健拒绝冲洗梁健老婆吐逆在常乐饭馆门口路边的污物而产生争吵,继而两人产生肢体斗嘴,后被告人梁健用新买的菜刀将韦某某砍伤,韦某某的损伤水平到达重伤。被告人梁健的举动已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组成存心危险罪。公诉构造提供了响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梁健的犯法究竟。

被告人梁健对指控的罪名和究竟没有贰言,但辩称被害人韦某某詈骂、推打其在先,本身的举动是防卫过当。辩护人蓝贤忠辩护称被害人对本案激发有重大过失,被告人梁健的举动是防卫过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梁健携妻儿从武鸣县城搭车回到两江镇常乐饭馆门口路段下车,因为其妻吴某某晕车,刚下车就在常乐饭馆门前路边吐逆。常乐饭馆东家韦某某见状,即要求被告人用水冲洗吐逆物。梁健拒绝后,两人因此产生争吵、继而韦某某下手推拉梁健,被告人梁健即用新买的菜刀将韦某某砍伤。经判断,韦某某的右眼失明,损伤水平到达重伤,组成八级伤残。

在审理进程中,被告人梁健对韦某某的伤情水平提出贰言,要求从头判断。经本院指定广西金桂司法判断中心从头判断,韦某某的损伤水平确已组成重伤。庭审竣事后,梁健的家眷代其将抵偿款3000元交至本院。

上述究竟,有公诉构造、被害人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韦某某的汇报证实,案发其时,因梁健拒绝冲洗吐逆物,其下手拉扯梁健左肩,梁健即从菜篮中抓起一把菜刀砍伤其右眼。

2、证人梁某莲的证言证实,案发其时,因梁健拒绝冲洗吐逆物,韦某某上前下手拉扯梁健左肩,梁健即从菜篮中抓起一把菜刀砍伤韦某某右眼。

3、证人谢某某、韦某花的证言证实,案发其时,梁健拒绝冲洗吐逆物并从菜篮中抓起一把菜刀砍伤韦某某右眼。

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因晕车在常乐饭馆门前的路边吐逆,常乐饭馆老板佳偶遂要求梁健冲洗吐逆物。韦某某因梁健拒绝冲洗而与梁健产生争吵,后韦某某下手推了梁健一下,梁健便回身从菜篮中抽出新买的菜刀砍中韦某某头部一刀。

5、法医学临床学判断结论证实韦某某的损伤水平已到达重伤;

6、广西金桂司法判断中心司法判断意见书证实韦某某的右眼损伤水平到达重伤,组成人身危险八级残疾。

7、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构造依法扣押了梁健的作案器材菜刀一把。

8、识别笔录证实梁健教育公安职员指认其作案现场是武鸣县两江镇两江街常乐饭馆门前。

9、受案挂号表、备案抉择书、抓获颠末证实本案的案件来历及将被告人梁健抓获的颠末。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梁健犯法时已具备完全刑事责任手段。

本院以为,被告人梁健因琐事与他人产生争吵,即持菜刀存心危险他人身材,致他人右眼失明组成重伤,并到达伤残八级的严峻效果,其举动确已组成存心危险罪。公诉构造指控被告人梁健犯存心危险罪创立。被告人梁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韦某某先下手推打梁健,对本案激发有严峻过失,梁健的举动是防卫过当的辩解意见。经查,案发其时,韦某某由于梁健拒绝冲洗其老婆的吐逆物而与梁健产生争执,后韦某某对梁健举办推拉,梁健即拿起菜刀将韦炳昌砍成重伤。固然被告人梁健辨称本身先受到韦某某的殴打,但该辩解仅有证人黄某某的证言佐证,而证人黄小莲的证言是由梁健的家眷以书面方法提供,且黄小莲也未能到庭作证,此证言较之经庭审质证的并彼此印证的被害人韦某某的汇报、证人梁某莲、吴某某的证言的证明力低,故本院对梁健、黄某某关于韦某某先殴打梁健的汇报不予采信。从本案的产生看,因梁健的老婆吴某某在韦某某店眼前吐逆,韦某某要求梁健举办冲洗是切合常理的,可梁健拒绝冲洗吐逆物从而激发两人争执,继而韦某某对梁健举办推拉,这也仅是两边在争执中的过激举动。该举动并不组成对梁健的非法侵吞,梁健持刀砍伤韦某某的举动不具备防卫性子,亦不能认定韦某某在本案中有重大过失。被告人梁健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无究竟依据,本院不予采用。为严重王法,掩护国民人身权力不受犯科加害,按照被告人的犯法性子、情节、危害效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划定,讯断如下:

被告人梁健犯存心危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讯断执行之日起计较。讯断执行早年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接到讯断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可能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该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      琦

                                              人民陪审员    曾  小  渊

                                              人民陪审员    李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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