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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财松存心危险,叶财进故障公事案

时间:2014-03-20 09:06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时间:1999-12-23当事人: 王秀英、冯杰、徐延龄、郝毅刚、叶财松、叶财进 法官: 文号:(1999)高刑终字第108号 天 津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1999)高刑终字第108号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
时刻:1999-12-23  当事人: 王秀英、冯杰、徐延龄、郝毅刚、叶财松、叶财进   法官:   文号:(1999)高刑终字第108号

天 津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1999)高刑终字第108号

  原公诉构造天津市人民查看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秀英,女;48岁,系被害人唐仁阶之妻。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杰,男,34岁,系天津市河北区工商局干部。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延龄,男,42岁,系天津市河北区工商局干部。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毅刚,男,36岁,系天津市河北区工商局干部。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财松,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小学文化,捕前是个别策划者,住浙江省乐清市龙溪龙兰田村。1998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管所。
  辩护人陈健,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宜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财进,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小学文化,捕前是个别策划者,住浙江省乐清市龙溪龙兰田村。1998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1999年4月29日公诉构造不予告状开释,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人民查看院第一分院指控叶财松犯存心危险罪,叶财进犯挫折公事罪源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秀英、冯杰、徐延龄、郝毅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1999年8月30日作出(1999)一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讯断。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秀英、原审被告人叶财松不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颠末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的意见以为究竟清晰,抉择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断认定,1998年9月30日晚11时许,被告人叶财松、叶财进与江南菜市场股东吴德贵等人在江南菜市场门前产生争执,叶财松、叶财进揪住吴德贵欲往有关部解析决,此时,前来举办市场整理事变的河北区工商局事恋职员闻讯上前劝阻,并强行将两边拉开,被告人叶财松以为工商职员左袒吴德贵等人,遂跑回家取来尖刀,在江南菜市场门前先后朝工商局事恋职员唐仁阶、冯杰、徐延龄、郝毅刚。郑津东身上猛捅,被告人叶财进持遮阳伞把威胁工商职员。被害人唐仁阶因急救无效,于同年10月8日死亡。经法医判断,冯杰、徐延龄为重伤,郝毅刚为稍微伤,郑津东为稍微伤(侧重)。后叶财进、叶财松先后被抓获归案。
  上述究竟,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遗体检讨陈诉、物证检讨陈诉以及公安构造出具的有关证明原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以存心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叶财松极刑刷夺政治权力终身似挫折公事罪对叶财进免于刑事赏罚,判令叶财松抵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秀英经济丧失人民币108312元;抵偿冯杰经济丧失人民币63599.26元;抵偿徐延龄经济丧失人民币18821.51元;抵偿郝毅刚经济丧失人民币3505.91元(在讯断见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秀英上诉要求叶财进包袱连带抵偿责任。上诉人叶财松提出原判认定究竟不清,合用法律错误,要求从轻赏罚。其辩护人以为,河北区工商局事恋职员是接到江南菜市场股东的电话后赶到现场的,并非当场举办市场整理事变,且有殴打叶财松、叶财进及其兄弟的举动,且工商局没有处理赏罚治安纠纷的权力,故工商局事恋职员的举动属犯科侵权不是执行公事,叶财松的举动是防卫过当,不是存心杀人,请法庭依法从轻或减轻赏罚。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叶财松、原审被告人叶财进系同胞兄弟,由原籍来津,在本市河北区建昌道小红星路市场销售蔬菜、水产物。1998年9月30日晚11时许,小红星路江南菜市场股东吴德贵等人在江南菜市场整理卫生时,股东赵章林之弟赵章催无端滋事与叶财松、叶财进等人产生争执,叶财松、叶财进揪住吴德贵欲往有关部解析决题目。此时,订于晚12时对小红星路市场举办整理事变的河北工商局事恋职员闻讯赶来举办处理赏罚,强行将两边拉开,并将上前阻拦的上诉人叶财松之弟叶财宝拖拽到一旁,两边产生斗嘴。上诉人叶财松取来尖刀,在江南菜市场表里先后朝工商局事恋职员唐仁阶、冯杰、徐延龄、郝毅刚、郑津东身上猛捅,被告人叶财进持遮阳伞把威胁工商职员,后二人逃离现场。被害人唐仁阶、冯杰、徐延龄、郝毅刚、郑津东被送往医院急救,被害人唐仁阶因急救无效,于同年10月8日死亡。经法医判断,被害人唐仁阶因被他人用刺器伤及胸、腹部,造成肝左动脉断裂,空回肠系与横结肠系膜意会伤,致失血性休克并发ARDS、DIC死亡。被害人冯杰右颈部纵陷及右肺刃器伤,右侧血气胸、纵隔血肿、失血性休克,喉返神经损伤,其损伤水平为重伤。被害人徐延龄肝右侧意会伤,其损伤为重伤。被害人郝毅刚右腹股沟区刺伤,其损伤为稍微伤。被害人郑津东左上腹刺伤,其损伤为稍微伤(侧重)。经侦查,公安构造将叶财进抓获归案,叶财进帮忙公安构造将叶财松抓获归案。
  上述究竟,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赵章林、赵章催、叶冬芽、叶香芽、潘巨我等人证言证实,1998年9月30日晚11时30分许,在江南菜市场门前,叶财松、叶财进与前来拂拭卫生的江南菜市场股东等人产生争执,叶财松、叶财进欲拉吴德贵到派出所办理题目。
  2.证人马成喜、卢真保、张玉玺等人证言证实,1998年9月30日晚11时30分许,马成喜打电话给卢真保,告之吴德贵等人与个别商贩产生争执,卢即派筹备于晚12时对小红星路摊群市场举办整理事变的河北区工商局事恋职员前去举办办理的情节。
  3.被害人冯杰、徐延龄、郝毅刚、郑津东等人汇报,当工商局事恋职员在江南菜市场门前对吴德贵与叶财松、叶财进等争执两边举办解劝时被人持刀捅伤的究竟。郝毅刚还证实其被捅伤后,看到唐仁阶也被捅伤,与上诉人叶财进供述持刀捅刺工商职员的情节同等。
  4.证人方刚、张健、郑会才等人证言证实,1998年11月30日晚11时30分许,当工商职员对争执两边举办解劝时,见到被告人叶财进持遮阳伞把威胁工商职员的究竟。
  5.证人高双利、韩志庆、杜克、赵波等人证言证实,98年11月30日晚11时30分许,当工商职员对争执两边举办解劝时,看到唐仁阶、冯杰、徐延龄、郝毅刚、郑津东被人用刀捅伤。
  6.证人谢各连、汤玉生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晚,工商局事恋职员对争执两边举办解劝时,将上前阻拦的叶财松之弟叶财宝拖拽到一旁举办殴打,叶财松遂取来刀子追捅工商职员的情节。
  7.证人刘金里证言证实,上诉人叶财松曾在案发前几天在其摊位上买过几把刀子,与叶财松供述情节相相符。
  8.被害人唐仁阶遗体检讨陈诉记实,被害人胸壁刺伤,开放性腹部刺伤,肝左动脉断裂,空回肠接壤处意会伤,横结肠系膜意会伤,致伤凶器应为刺器,结论为系被他人用刺器伤及胸腹部造成肝左动脉断裂,空回肠及横结肠系膜意会伤,致失血性休克并发ARDS、DIC死亡。
  9.损伤检讨判断书记实,被害人冯杰、徐延龄损伤为重伤,被害人郝毅刚损伤为稍微伤,被害人郑津东损伤为稍微伤(侧重)。
  10.公安构造证明原料证实,叶财进检察时代认罪立场较好,并帮忙公安构造将叶财松抓捕归案。
  1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秀英出示的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等单子,证明共造成经济丧失人民币108312元。
  上述究竟证据充实,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上诉人叶财松、原市被告人叶财进在市场内与他人产生争执后,当前来执行公事的工商局事恋职员举办解劝时,二人竟迁怒于工商职员,实验暴力阻碍国度事恋职员执行公事,上诉人叶财松持刀连捅五名国度事恋职员,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二人稍微伤的严峻效果,其举动已组成存心杀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叶财进以遮阳伞把威胁国度事恋职员,其举动已组成挫折公事罪,应予赏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帮忙公安构造抓获上诉人叶财松,有重大建功示意,依法可免予赏罚。上诉人叶财松及其辩护人提出河北区工商局事恋职员的举动是犯科侵权,不是执行公事,叶财松的举动是防卫过当,不是存心杀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工商局事恋职员在前去小红星路市场执行整理使命途中,知道市场内产生争执,赶来举办办理的举动属市场整理事变的一部门,且按照有关文件划定,工商局有共同有关部分维护市场治安秩序的职责,故工商职员的举动系依法执行公事,上诉人叶财松称其被工商职员殴打,其举动属防卫过当的辩解没有究竟依据,本院不予采用。上诉人叶财松的犯法举动确给被害人造成经济丧失,依法应包袱抵偿责任。但无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叶财进对被害人实验陵犯举动,故对上诉人王秀英要求叶财进包袱连带抵偿责任的上诉哀求,不予支持。原审治罪精确,量刑恰当,审讯措施正当,附带民事抵偿亦无不妥。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划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息争放军军事法院校准部门极刑案件的关照》的划定,本裁定为许诺以存心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叶财松极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 判 长 简建树      
署理审讯员 陈永杰      
署理审讯员 李雪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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