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公诉构造醴陵市人民查看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立强,男,1975年1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农夫,住醴陵市神福港镇长沙岭居委会。 诉讼署理人李再君,湖南弘扬律师事宜所律师。署理权限为出格授权。 被告人刘祖祥,男,1951年7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小学文化,农夫,住醴陵市神福港镇长沙岭居委会;因涉嫌存心危险罪,2010年4月29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醴陵市人民查看院再对其取保候审,6月28日,本院对其继承取保候审。8月2 日本院抉择对其逮捕,同日由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管所。 辩护人,诉讼署理人李剑,湖南弘扬律师事宜所律师,署理权限为一样平常署理。 醴陵市人民查看院以醴检公诉刑诉(2010)165号告状书指控被告人刘祖祥犯存心危险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议合用浅显措施审理。本院依法合用浅显措施,实施独任审讯,在本案审理进程中,被害人汤立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申请对其伤情、伤残品级从头判断。本院于2010年7月6日转为平凡措施审理本案,并依法构成由审讯员康人佑接受审讯长,审讯员王战军、人民陪审员文立珍介入的合议庭,果真开庭归并审理了本案。署理书记员杨艳华接受记录。醴陵市人民查看院指派查看员唐慧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立强及诉讼署理人李再君,被告人刘祖祥及辩护人、诉讼署理人李剑到庭介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醴陵市人民查看院指控:2009年10月份,被告人刘祖祥之子刘业凡从村民左育林处购得位于醴陵市神福港镇长沙岭居委会牌楼组一块地基用于建房,君子组村民汤立强以该地基有部门属于君子组而未取得赞成为由,多次阻止刘业凡建房施工。2010年3月28日午时,汤立强骑摩托车再次到工地阻工,被告人刘祖祥见状后,持木桩对着汤立强的腿部打了一棍,并上前打了汤立强几个耳光,后被内地群众劝开。经判断:汤立强的伤情系轻伤。 对上述究竟的指控,醴陵市人民查看院向本院提交有证人证言、被害人汇报、判断结论、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等证据原料。该院以为:被告人刘祖祥存心犯科侵害国民身材康健,致人轻伤,该当以存心危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划定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立强诉称:被告人刘祖祥在未取得正当建房手续,强占君子组的地基建房施工,君子组的村民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闻讯对其施工举办阻拦,2010年3月28日午时,两边产生争执,被告人持木桩朝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双下肢猛打2棍,并打了几个耳光,致其轻伤和九级伤残,要求被告人抵偿医药费13592.96元、误工费5201.33元、照顾护士费453元、住院炊事补贴费204元、住宿费680元、交通费170元、营养费2000元、伤残补贴金19640元、抚育费13402.9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合计61344.19元。并向法院提交有被抚育人的户籍证明、汤立强的病历本、出院病人疾病诊断书、医疗费发票、交通费、住宿费收条、判断结论、人为证明。证明其受伤后的伤残品级及所造成的各项经济丧失的究竟。 被告人刘祖祥对公诉构造指控的犯法究竟无贰言,但辩称不是存心危险他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和犯法究竟无贰言,但被告人的举动是防卫过当,该当依法减轻、免去赏罚;该当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赏罚;被害人负有因由责任,被告人认罪立场好且不停示意好,起劲抵偿被害人的经济丧失,可酌情从轻赏罚;提议对其免去赏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多次阻止被告人施工建房,甚至纠纷产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负因由责任,而且被告人致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举动属防卫过当,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包袱首要责任,赞成包袱40%的抵偿责任。并向法庭提交有神福港中心派出所民警江南收取被告人抵偿医疗费5000元的收据,内地住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被告人刘祖祥之子刘业凡从神福港镇长沙岭居委会牌楼组村民左育林处转让一宅基地建房,统一居委会君子组村民即被害人汤立强以该地基有部门地属于君子组而未经其赞成为由,多次出头阻止刘业凡建房施工。后经村组调整,由左育林再赔偿君子组2万元钱,并将钱存入银行,存折由君子组组长王铁钢保管,约定待刘业凡将地基整平后,再将钱分到君子组村民手中。2010年3月28日,被告人刘祖祥之子刘业凡请了铲土机施工。当日午时,汤立强骑摩托车来到施工现场,并站在铲土机前面阻止施工,被告人刘祖祥见状,持宅基地内的木桩棍对汤立强的腿部打了一棍,汤立强当即蹲在地上,并用手摸其双腿,这时被告人便喊汤立强不要站在地基上阻工,要汤走开,汤便骂了刘,刘又上前打了汤几耳光。汤喊在场村民陈树春扶一下,陈将汤扶到G313线路边。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立强受伤后,被送到湖南师范大学隶属湘东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7天,耗费住院费13026.96元。2010年4月13日,醴陵市公安局物证判断室对汤立强举办了人体伤情、伤残水平判断,其判断结论为:被判断人汤立强损伤系轻伤,已组成九级伤残。全休120日;需后期治疗用度5000-6000元整。汤立强出院当日耗费交通费50元,出院后先后三次在湘东医院门诊搜查,耗费治疗费344元、交通费120元,在内地村卫生室治疗费、医药费358元。汤立强与妻刘海霞生养二女,长女汤鑫玉1999年3月1日生;次女汤慧娟2005年6月23日生。汤立强之父汤泰庚,1937年10月7日生;其母杨永林1943年12月28日生。汤立强有一兄一姐。 2010年4月29日,醴陵市公安局神福港中心派出所关照被告人刘祖祥到所介入调整,被告人刘祖祥在其子刘业凡陪同下主动到所接管调整,但两边未告竣协议,被告人向公安民警供述了危险他人的究竟,当日公安构造对被告人刘祖祥采纳取保候审强制法子,被告人当日向派出所交纳了抵偿款5000元,7月28日该5000元抵偿款已由神福港中心派出所移交到本院。 上述究竟,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陈树春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刘祖祥持木桩棍打被害人汤立强及汤被打后的精力状态环境。 2、证人丁建刚,王铁钢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之子刘业凡得到宅基地的颠末及君子组的田土被征用得到赔偿的究竟,汤立强阻止刘业凡在宅基地上施工的究竟。 3、证人刘业凡的证言。证明刘业凡从左育林处转让宅基地后,施工多次被汤立强等人阻工,被告人刘祖祥在汤立强的再次阻工时持木桩棍打伤汤的究竟颠末。 4、被害人汇报。证明其被被告人刘祖祥持木棍打伤的究竟颠末,受伤后住院治疗,耗费用度的究竟,需抚育支属的年数及其他身份相关的究竟。 5、被告人刘祖祥的供述。供述了打伤被害人汤立强的时刻、所在、颠末及打汤的缘故起因的究竟;承认了汤立强要抚育支属的身份相关及年数究竟;向神福港派出所交抵偿费5000元的究竟。 6、醴陵市公安局物证判断室公(湘醴)鉴(法医)字[2010]06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水平判断书。证明被判断人汤立强损伤系轻伤,已组成九级伤残。全休120日;需后期治疗用度5000-6000元整的究竟 7、住院医疗费收条、门诊医药费收条及其他收条。证明汤立强耗费各类用度的时刻、所在、数额及用度用途的究竟。 8、汤立强、汤泰庚、杨永林、汤鑫玉、汤慧娟的户籍证明。证明汤立强与其之间的身份相关及各自的年数和其他身份环境的究竟。 9、神福港中心派出所民警江南出具的收据及醴陵市公安局神福港派出所的抓获颠末。证明被告人刘祖祥于2010年4月29日已向公安构造交抵偿金5000元的究竟。被告人刘祖祥被采强制法子的颠末。 10、神福港镇长沙岭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刘祖祥平常示意较好的究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