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以为:被告人刘祖祥存心犯科侵害国民身材康健,致人轻伤,其举动已组成存心危险罪。公诉构造指控被告人刘祖祥犯存心危险罪的究竟清晰,证据确实、充实,指控罪名创立。被告人刘祖祥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虽组成存心危险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依法该当减轻可能免去赏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祖祥对被害人汤立强实施危险举动时,被害人只是站在铲土机前阻止施工,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正在实验对其人身、家产的非法侵吞,其持木桩棍致伤被害人的举动并非防卫,因此,所辩与本案查明的究竟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不是存心危险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被告人的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纷产生后,内地镇村两级多次调整无果,2010年4月29日,醴陵市公安局神福港中心派出所关照被告人到所调整,被告人在其子陪同下到派出所介入调整。在公安民警扣问时,被告人固然供述了危险他人的究竟,但被告人至今仍以为本身的举动不是存心危险,因此,被告人到派出所并非是主动投案,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再提出被害人有过失,被告人抵偿了被害人的部门经济丧失,可酌情从轻赏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究竟符合,本院予以采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立强要求被告人刘祖祥抵偿公道的经济丧失的哀求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被告人抵偿伤残判断结论已确定后续的治疗用度后的医疗费、交通费属于用度的一再计较,本院不予支持;要求抵偿住宿费和营养费的哀求,因其住院时代医院已收取了住院费,也未提交营养费的证据,又未提供医院证明必要在外住宿的证据,该哀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本案的因由有过失,可以减轻被告人的民事抵偿责任。被告人提出只能包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丧失40%抵偿责任的意见,来由不充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题目的表明》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划定,讯断如下: 一、被告人刘祖祥犯存心危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讯断执行前之日起计较,讯断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一日,即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1年3月1日止。) 二、被告人刘祖祥在讯断见效后一个月内抵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立强医疗费一万三千○二十六元九角六分、误工费五千二百○一元三角三分、照顾护士费四百五十三元、残疾抵偿金一万八千○五十元、被抚育人糊口费一万二千六百八十三元四角、交通费五十元、住院炊事补贴费二百○四元、后期医疗费五千五百元,合计五万五千一百六十八元六角九分的70%,计三万八千六百一十八元八分。扣除已抵偿的五千元,还应抵偿三万三千六百一十八元八分。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立强的其他诉讼哀求。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接到讯断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该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康 人 佑 审 判 员 王 战 军 人民陪审员 文 立 珍 (责任编辑:admin) |